(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
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等。
(三)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流程
1.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准备相应备案材料,报社区居(村)委会预审;
2.经社区居(村)委会预审通过后向所属街办提出备案申请;
社区居(村)委会预审时限为5个工作日。街办自收到全部有效申请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依法进行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退件并说明理由。
(四)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附件2);
2.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3.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附件3);
4.章程;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所交资料一式三份原件,由街办盖章后返社区、申请人留存。
(五)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变更
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业务范围、住所、负责人、活动地域发生变动后,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附件4);
2.场地使用权证明材料(变更住所提供);
3.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附身份证明(变更负责人提供);
4.章程;
5.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
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需按社区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处理。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应当自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七)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注销
1.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附件5,一式三份),由社区居(村)委会预审后报所在街办审查;
2.街办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有效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作出注销备案的决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1.拟设立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申请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3.在同一社区内已有名称相同的社区社会组织的;
4.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5.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五、社区社会组织培育篇
(一)怎样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1.建设支持平台。支持在街道(乡镇)、社区(村)层面发起设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会组织,发挥管理服务协调作用,规范社区社会组织行为,提供资源支持、承接项目、人员培训等服务,为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项目指导、财务代管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站点等,为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支持。
2.加大资金扶持。推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社会资本投入等多种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
3.推进融合发展。引导社区社会组织用好综治、精神文明、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下沉到社区的服务资源;统筹推进社区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慈善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事务、养老服务、儿童关爱等民政各项业务工作融合发展。
4.加大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力度。培育发展农村志愿服务组织,为村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为农村留守老年人、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众提供关爱服务。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育孵化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重点培育的社区社会组织
重点培育发展志愿服务、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
(三)如何培育社区志愿服务组织
1.组建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志愿者招募活动,做好个人基本信息的登记工作,并将信息录入民政部门指定的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注册,进行志愿者队伍培育,挖掘社区内现有资源,进行组织培育。
2.确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服务组织拟任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小于70周岁,对本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队长一般由社区书记或主任兼任:副队长一般可从社区居民中热心公益、有较强组织能力和影响力的退休老党员、老教师、老律师、社区干部等人员中遴选。也可从回乡创业干部、个体工商企业中选择年富力强、热心公益慈善人士担任,按照组织人员规模,可根据需要确定副队长、工作人员等若干名。
3.进行备案登记。社区志愿服务组织一般由乡镇(街办)实施备案管理,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监督指导,社区居(村)委会在乡镇(街办)的领导下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配合工作;规模和影响力较大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依法由所在地的行政审批局或民政局登记成立正式社会团体。
4.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依照组织章程开展常态化志愿服务。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前,要制定活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告知志愿者参与活动的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安排志愿者参加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已备案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在本年度12月,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乡镇(街道)民政办。
5.提供志愿者队伍支持。社区作为社区志愿者的招募使用者,要在实践中不断提升志愿服务组织的动员管理水平。坚持“先培训再上岗、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志愿者培训,培养志愿者领袖,建立并完善志愿者管理及服务制度,定期举行志愿者团建,提升志愿者对组织的归属感,依托中国志愿服务网做好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定期开展志愿者服务总结及表彰工作。
(四)如何培育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
乡镇(街道)、社区都有必要培育本地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支持其在社区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通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项目资助等方式给予基层慈善组织在资金、项目等方面的必要支持,同时推动基层慈善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形成自律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公信力。强化社区成员的慈善意识,大力宣传扶贫济困、诚信友爱、互帮互助、奉献社会的良好风尚,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活动。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企业参与社区慈善活动,回报社会的自觉性。
(五)社区社会组织能力提升
1.培养骨干人才。街道(乡镇)选准育强领头人,着力培养一批公益服务意识强、热心社区事务、熟悉社会组织运作、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一定专业服务能力的社区社会组织带头人和业务骨干。
2.提升保障能力。结合“五社联动”,开展社区服务项目洽谈会、公益创投大赛等社区公益服务供需对接活动,通过服务项目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引导。
3.创建“品牌社区社会组织”和“品牌项目”。组织开展社区社会组织优质项目评选活动,形成一批具有陕西特色的社区治理和服务创新品牌,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六)社区社会组织人才培养
选准育强领头人,从教师、 医生、社工、文化学者及退休人员等人群中,充分挖掘社区各类人才资源,培养其成为社区社会组织领头人,进一步促进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群众,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作用有效发挥。市、县民政部门制定社区社会组织人员培训计划,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助理、城乡社区工作者、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志愿者等,每年至少组织1次能力培训。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知识培训和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
(七)社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提升
通过加强社区宣传、建立联络制度、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水平;通过加强对群防群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保障,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平安社区建设、和谐社区建设的能力;通过购买服务、委托项目等方式,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提供健康、养老、育幼等社区服务的能力;通过提供活动场地等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文艺演出、体育竞赛等活动,增强社区文化建设阵地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通过设置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配备专人联系、指导和服务辖区内社区社会组织,不断提升社区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
(八)社区社会组织作用如何发挥
1.围绕四个主题开展系列活动。组织开展“邻里守望”系列社区志愿服务、“共建共治共享”系列社区协商、“共创平安”系列社区治理、“文化铸魂”系列精神文明创建四个主题活动。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导下,以“邻里守望”等为主题,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主题志愿服务活动,践行为民情怀;协助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带动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开展社区矛盾化解、纠纷调解、心理服务等工作;以社区社会组织为平台,推进社区文明创建。
2.推动地域特色主题活动。结合地方地域特色、社区文化状况和风土人情,围绕四个主题,制定年度活动计划。红色文化资源较丰富的地方可结合红色文化资源,将老党员、军烈属和重点优抚对象等作为“邻里守望”志愿服务活动中的救助帮扶重点,将革命老区红色文化融入“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弘扬红色文化精神。
3.加快培育为老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培养服务于老年人生活、健康、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的社会组织。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孤寡、残疾等特殊老年人提供办理入住养老机构与就医事务等服务。
六、社区社会组织管理篇
(一)社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备案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限期停止活动,并可责令撤换负责人;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从事非法活动或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按照规定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的;
(4)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6)已被撤销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继续以原社区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
(7)涂改、出租、出借同意备案意见书;
(8)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依法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街办在做出撤销备案决定起15日内应书面告知社区社会组织。
2.市级民政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社区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程,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规范,指导县(区)、乡镇(街道)、城乡社区落实相关要求。
3.各县(区)民政局、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2)对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
(4)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
(5)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乡镇(街道)民政助理、
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群体的业务培训;
(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4.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未达到
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负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
(3)负责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对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4)协助县(区)民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5.各社区居(村)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1)对未达到备案条件(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2)配合对本社区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变更、注销和延续进行初审、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社区社会组织从事违法活动,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上报所属街办;
(3)在活动场所、活动开展等方面,为本辖区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支持;
(4)宣传社区社会组织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6.已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3日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7.乡镇(街道)应将本区域内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信息台账(附件6,含电子版和纸质版)每季度报县(区)民政局。
(二)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
1.落实党建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要指导社区社会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建责任,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的覆盖面。街道(乡镇)和城乡社区要围绕加强党对社区社会组织各项工作的领导、社区社会组织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组织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等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目标、细化工作任务。引导社区社会组织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中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2.完善分类管理。具备法人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对规模较大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管理;规模较小、组织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
3.规范内部治理。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自主运作。依法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和完善负责人选举制度、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等,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当按章程办理。未达到备案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组织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等实际情况,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运行机制。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社会认可度低的社区社会组织,引导其按照程序合并、注销备案。社区社会组织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4.强化支持措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在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组织运作、活动经费、人才培养等方面对社区社会组织给予支持。鼓励设立支持社区发展的基金会,整合社会多方资源,资助和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依法登记的各级慈善协会、基金会通过设立社区基金等方式,为其所在地的社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财务管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场地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企业、基金会、公民个人和其他组织向社区社会组织提供捐赠和资助。
(三)社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1.社区社会组织登记、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
2.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合规,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社区社会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社区社会组织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做好财务档案的登记保管。项目财务支出应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列支,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等,如发现违规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款项。
3.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4.社区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按照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所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确需变更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资助人同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接受或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接受备案管理部门、捐赠人、资助人的监督。
5.社区社会组织收取服务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6.社区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服务活动应当确保活动场所、相关设施设备等符合安全要求,预防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doc
2.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表.doc
3.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doc
4.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doc
5.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doc
6.陕西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信息台账.doc
(注:附件1—6适用于备案类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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