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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题-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全部社会产品

辨析题-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分配全部社会产品这句话是错误的。如何理解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为什么

这句话是错误的。

如何理解按劳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按劳分配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了解为什么,应该搞清楚以下问题。 一:按劳分配的含义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范围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劳动报酬。 首先,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以参加劳动作为获得消费品的条件。有劳动能力的人,不劳动不得食。 其次,按劳分配的对象是个人消费品,而不是社会全部产品,是社会总产品中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所剩余的部分。按劳分配不是把劳动者创造的全部财富全部都用于分配,而是在扣除保证社会和企业发展所必需的各种资金的物资后,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分配个人消费品。 社会总产品-(社会生产基金+社会消费基金)=用于分配的个人消费品部分。社会生产基金(补偿生产资料、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应付不测事故的后备保险基金);社会消费基金(社会管理费用、满足社会共同需要如学校、医院所需的费用、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设立的基金) 再次,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

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个人消费品,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 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实行按劳分配的特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由于他预计社会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消亡了,价值、价格、货币等范畴和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劳动者向社会提供劳动后,不再是获得货币工资,而是领得一种劳动证券,上面载明他提供了多少小时的劳动(社会扣除的部分已除外),凭这种劳动证券从社会储备中领取含有相同劳动量的个人消费品。而且,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由于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占有,按劳分配也是按照全社会统一的标准实行。作为分配标准的劳动尺度,是根据平均的劳动技能、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的劳动强度计量的。 然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形式和特点,同马克思当初设想的有很大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人们的一切经济活动,包括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活动,都要通过市场来进行。这就决定了按劳分配的实现具有以下特点: 1。按劳分配是通过商品货币形式实现的。马克思预言的按劳分配是采取个人消费品的实物分配,因为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商品经济。但事实上,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实行市场调节,因而价值、价格、货币、买卖、市场等范畴和关系会同时存在。

每个社会成员向社会提供劳动后,根据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获得货币工资,再用货币从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物品。 2。按劳分配是在公有制企业范围内实行的。由于现实社会主义社会没有实现全社会占有一切生产资料,还存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存在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因而不可能实行全社会统一的按劳分配标准。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连全行业统一的劳动报酬标准也被打破了,即使同一行业的不同国有企业,由于各自的经济效益不同,工资、奖金与各企业的效益挂钩,因而企业间的劳动报酬便有差别,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按劳分配原则,只能在各个企业内部实行。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劳动者本人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而且首先取决于)企业的经营状况。 3。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受到市场机制和货币工资形式的制约。一方面,市场机制制约着按劳分配的水平。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效果不同,经济收入不同,按劳分配的水平会有明显的差别。另一方面,货币工资形式也制约着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劳动者用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的过程受到市场供求和价格的影响,如果消费品供不应求,货币工资或者是买不到所需要的消费品或者是因为价格过高而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

由于价格的不合理,就可能造成劳动者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应得到的消费量,同用货币工资实际购买到的消费量之间的不一致,从而影响按劳分配的实现程度。 4、按劳分配的评价标准具有多重性,不是单一标准。社会劳动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前提,但社会劳动受不同行业、地区、竞争程度和供求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不能在全社会统一计量。按劳分配的公平程度受市场机制和市场成熟程度的制约。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原因、意义 (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收入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按劳分配的内容是: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劳动,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 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由其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首先,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前提条件。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实现了劳动者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的平等,在公有制内部人们不能凭借公有的生产资料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从而使消费品能够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方式分配。 其次,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

社会生产力水平及劳动生产率的高低,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既不会像生产力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那样,为了群体的生存而不得不实现平均分配,也不可能像物质极大丰富的共产主义社会那样,实行按需分配,劳动作为谋生手段,要求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所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然选择。 再次,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分工还没有消失,劳动还存在着重大差别,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二)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必然性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必然要求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生产决定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形式取决于生产的形式。按劳分配是劳动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中的利益实现。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 第一,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分配制度。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就有与其相适应的消费品分配方式。消费资料分配的形式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使生产资料为劳动者共同占有,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因而谁也不可能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有权来不劳而获地取得收人。

也就是说,公有制决定了个人消费品只能按劳分配。而按劳分配是一种有利于公有制条件下劳动者的分配方式,是公有制的实现或落实。 第二,由于旧的社会分工的存在,以及劳动还没有成为劳动者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谋生的手段,这是实行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在社会主义社会,旧的社会分工还没有消失,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还仍然存在,从而各个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也还存在着很大差别。同时,人们还不能做到无条件地、不计报酬地为社会劳动,劳动还没有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仍然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只有承认劳动的这种差别,并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才能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使劳动者各尽所能地努力为社会作贡献,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果无视劳动的这种差别和特点,对个人消费品一律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就势必会挫伤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分配的对象是社会产品,按劳分配的实现首先将受到社会产品数量的制约。一般说来,可分配的社会产品数量越多、越丰富,就越能为按劳分配的实现提供较雄厚的物质基础。

而可分配产品的数量又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不同,可分配的产品数量也就不同,因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也就不同。在生产力十分低下的原始社会,可分配的消费品数量极少,只有实行平均分配,才能保证人们都获得最低限度的生存条件,从而保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产品大体平均的分配,是生产力极端低下,体现原始社会公有制的要求,符合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惟一可行的分配方式。而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由于产品极大丰富,则有可能实现按需分配的形式。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水平还没有达到共产主义社会那样的高度,产品还没有极大丰富。因此,它既不能实行像原始社会那样的平均分配,也不具备实行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的条件,而只能实行按劳分配。 总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三)按劳分配的意义与局限性 按劳分配是人类社会历史上分配制度的一场深刻的革命,是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因此,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且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社会主义生产的发展。

同时,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分配制度,它既是对剥削制度的否定,但与共产主义社会的按需分配相比,又有其历史的局限性。由于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不同,劳动者所赡养的家庭人口不同,势必造成劳动者之间在劳动报酬上的差别。这就形成了按劳分配中形式上的平等,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是“不同等的个人天赋”所形成的人们在生活水平上的差别。这种差别和不平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 (四)再说 按劳分配的内容和要求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内容和要求是:第一,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劳动,才有权参与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第二,按劳分配的物质对象不是全部社会产品,只是社会总产品中的个人消费品。社会产品中的生产资料归全社会所有,不能分配给劳动者个人。就是消费品还要扣除为社会和劳动者共同需要的部分,剩下的部分才能在劳动者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所以,按劳分配是在进行了必要的社会扣除后,对个人消费品实行分配。第三,社会以劳动作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按劳分配所依据的劳动,在质上必须是符合社会需要的、被社会所承认的物化劳动。只有那种被社会承认的劳动才代表劳动者对社会的真正贡献,才是按劳分配的根据。

在量的方面只能以社会平均的劳动量为尺度,即劳动量不能以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必须把个别劳动时间还原为社会平均劳动量,需要将复杂程度不同的劳动及熟练程度不同的劳动还原为同一的简单劳动,以便在量上进行比较。社会和集体按劳动者所提供的在质上被社会所承认的、在量上可以进行比较的社会平均劳动量来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四;综上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它在全社会分配领域中的分配原则,也体现在它是公有制经济内部主题的分配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意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分配方面的体现,只有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才能体现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最终实现和这回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保证人么相互之间平等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建立和谐的经济利益关系,才能保证向共同富裕这一目标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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