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40周年。在这个重要的历史节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地方人大地位作用、共同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发轫于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同步启动、同步发展、同频共振,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次重大发展和完善,也是健全地方政权体制、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举措,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起点上有力推动了人大工作、立法工作,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
地方立法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而独特的作用。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发展的里程碑。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8年宪法修改为这一规定提供了根本法依据。至此,我国地方立法主体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增加到353个,包括31个省(区、市),288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赋予和扩大地方立法权,是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科学有效的立法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宪法关于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的有效实施。
地方立法在加强和完善地方治理、推动地方各项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地方性法规作为地方制度规范的重要载体,是地方人大结合当地实际,在梳理集合中央有关精神、法律有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的,为地方治理提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制度依循,将地方治理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新时代人大工作、立法工作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与地方各级人大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指导,交流有益经验和做法,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和精细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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