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本性的“一体性”关系不仅表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同一性意识,而且也必然使人意识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差异性和相互的制约性;它不仅强调人的活动的自由自觉性,而且也让人真切地感受到社会的约束性。这种现实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得人的类本质与个体并不就是直接相同一的,相反却是中介的,且这种中介发展逐步形成了作为人与人之间差异性与一体性关系的统一的社会存在。由此可见,马克思把人的类生命本质放到社会历史存在中来考察,把类生命看成个体的价值和人类共同价值追求的辩证统一,反对了那种抽象的、外在的、无声的类;另一方面,只有从人的类生命活动中阐述人的社会存在,才能真正理解人的社会生命的本质,也才能把人当作真正的、历史的人来理解。具体地,我们可以从类生命对人的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相互规定中来理解。
首先,“类生命”对人的社会存在的解答。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的那样,具有双重生命的人要历史地存在,必需要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人的需要的客观性和发展性;二是人的有意识地满足自己需要的活动及其对具体需要的超越性。这两个方面,既是人类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又是社会的人的生命活动的基本。但是,由于现实的人总 是能动性与受动性相统一的存在。人在历史的发展中不仅要受到客观世界和他人的限制,而且还要受到自身自然的限制。“……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造所谓社会关系,构成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第486-487 页。)正是在这一层面上——人的生产关系上,马克思把人的本质规定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我们要正确理解马克思这一关系人的`本质的论断,就要把它放到受类
生命关注的人的社会层面上来考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种把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与人的类生命活动本质对立起来的观点,相反,而应看到两者之间的统一联系。
以往,人们总是试图仅仅从人的社会存在来理解人的本质,理解人与社会的关系,因而总不能真正地把握现实的人的价值生命本质,从而不能全面地把握社会的人,有的甚至最终还将人抽象化了。实际上,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既使人和其自然存在相区别,又与其类存在相区别开来。与人的自然存在以人自身的自然和人之外的自然为关系对象相区别,人的社会存在则以他人以及社会关系为对象;与人的类存在相区别的是,人的社会存在不仅以人与人之间的一体性关系为对象,更主要的是以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性为对象。由此,我们看到了人的自然存在、类存在和社会存在相互关切中达到统一:人的自然存在是人类存在的前提,人的类存在是人的本性,而社会存在是人类历史的现实基础。
从类生命角度来理解人的社会存在,既要求人们从社会的角度来理解人,也要求人们从人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一方面,人是社会历史的人,一定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人的社会关系本质,个人只有通过社会才能实现自身的价值;另一方面,社会的发展最终是为了实现和完善人的价值,社会的各种组织制度等是人实现其类本性的中介,而不是相反。二者将在类生命对人的社会发展的规定中获得有机统一。
其次,类概念对人的社会发展的解答。人类总是以个体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存在。因此,在社会历史的发展中,类既是个体进行活动的原则,又是个体追求的目标,它是现实与理想的有机统一。作为现实活动的原则,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个人或群体,只能根据自己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自己的生产生活,他的活动只能是为他的;另一方面,人的类生命本质决定了人要不断地超越自己的功利性需要,并追求更高层次的生命生活。因此,它为人们塑造着一个个的理想世界,促使人为实现自己的理想、实现自己的价值而奋斗不已,并在客观上促进着全人类的本质的共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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