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大干部学习和决策提供参考。
所谓的“社会组织”,是指政党、政府之外的各类民间性、非营利组织。
社会组织多数是出于公益的目的而产生的,对于一些公益社会组织,考虑到宣传有关政策、普及知识等方面的实际情况,需要也允许一部分有专长的党政机关干部在这些社会组织中兼职,以利于更好地推动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我国的一些社会组织存在三大突出问题。
一是一些社会组织是作为某些部门的附属物而存在,在地位和功能上属于官办或半官办,缺乏独立性。这是当前中国社会组织的最基本的现实问题。有的行业协会不仅没有按照中央的要求转换机制,反而摇身一变,成为“二政府”,有的协会中层人员对外仍然以厅级干部自诩,有的行业协会成了政府安排过剩干部的机构,其设立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解决某些政府部门人员的位置、职务、待遇问题,结果既增加了财政负担,又败坏了社会风气。
二是一些社会组织变了性质,本来是非营利性组织,却成了营利性组织;本来应该大讲社会责任,却反其道而行之与民争利;本来是社会公器,却变成为少数人、个别企业服务的工具。
三是一些社会组织变成利益集团。一些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时,使用名称张冠李戴,打着行政招牌收取费用;有的大肆敛财,通过颁发证书、举办论坛“忽悠”企业,收取不义之财,不少企业被一些商会欺骗入会后,并没有得到什么服务,只有在下次通知交会费时,才想起有这个商会存在;有的享受财政全额拨款,其人员有两份工资,一份来自财政拨款,一份来自创收;有的社会组织热衷于公关,为单个企业策划活动,成了有钱人的工具,失去了社会组织的作用。
对这样的社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中兼职极有可能成为社会组织装点门面、甚至其中的个别人捞取钱财的工具,进而导致腐败行为的发生。
因此,必须对兼职行为从严约束和监督。
一般来说,党员干部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必须是确实有需要、有必要,不能不分良莠,什么社会组织都去兼职,可兼职可不兼职的,应当不兼职。
对于确实需要兼职的应当事先履行报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兼职。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额外报酬。
否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应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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