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指出,新中国成立“这一伟大事件,彻底改变了近代以后100多年中国积贫积弱、受人欺凌的悲惨命运,中华民族走上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壮阔道路”,深刻阐明了新中国成立的伟大意义。新中国成立,揭开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也开启了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构建了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70年来中国之所以取得令世界刮目相看的伟大成就,根本在于70年前党领导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这一伟大事件,成为中国人民走上社会主义的光辉起点。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确立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建立什么样的国家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新中国成立伊始,我们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在古老的东方大国建立起保证亿万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制度。
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明确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确立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权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1954年宪法进一步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的确立。
确立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1949年9月,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确立。待到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任务宣告结束。1954年12月,政协举行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新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指出,人民政协作为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仍然需要存在。
本次会议解决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的问题,解决了政协与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和相互配合问题,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长期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基础。
确立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民族政策,“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宪法将民族自治地方规范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县以下的少数民族聚居区设民族乡。随着各民族自治区和相关自治州、自治县的先后成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实现。
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政治制度的确立,构成了新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为成功过渡到社会主义提供了根本政治保障。
创造性完成社会主义改造,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
1953年6月,党中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总路线坚持把发展生产力与变革生产关系有机结合起来,是实行国家工业化和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总路线,是党带领人民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行动纲领。
基本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贯彻过渡时期总路线过程中,我们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了委托加工、计划订货、统购包销、委托经销代销、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等一系列从低级到高级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过渡形式,最后实现了马克思和列宁曾经设想过的对资产阶级的和平赎买。对个体农业,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创造了从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发展到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渡形式。对于个体手工业的改造,也采取了类似的方法。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国民经济中,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经济已经占据主体地位,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
1956年党的八大宣布: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上结束,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和进步奠定了制度基础。
新中国初期有效的国家治理,有力彰显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势
在向社会主义过渡、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面对国民党留下的千疮百孔的烂摊子,党领导人民筚路蓝缕,励精图治,以从头收拾旧山河的英雄气概,有条不紊进行国家治理。新生人民政权高效有力的举措,促进了整个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各阶层人民群众热情高涨,新中国呈现出万象更新、生机勃发的气象。
在推进国家治理的实践中,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展现了自身的特色和优势,主要体现在:中国共产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这种最本质特征和最大优势,从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始就体现出来。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成为在全国范围执掌政权的党,成为整个国家的领导核心。这种领导地位,是由党在领导中国革命的长期斗争中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确立的,因而得到了全国各民族、各阶级、各民主党派、社会各阶层和人民团体的真诚拥护和一致承认。
人民是新中国主人,行使当家作主权力。新中国的国体政体,决定了人民是政权的主体。全国各族人民以空前的热情,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各级政权建设过程中,普遍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人民群众开始学习如何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还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在新中国第一次获得宪法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得到充分彰显。
社会主义有效促进了生产力发展。确立社会主义制度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保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情况下完成的。生产关系的变革带来了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农业合作化把农民组织起来,在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有效发挥了集体优越性。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调动了职工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使生产设备的潜力得到了发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从1953年到1957年,工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8%,农业总产值平均增长4.5%,国民收入平均每年增长8.9%,工农业总产值平均每年增长10.9%,社会主义制度有效促进了工农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民主集中制既科学合理又富有效率。新中国的政权构成形式采用民主集中制,毛泽东特别强调,“不必搞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三权鼎立等”,因为“议会制,袁世凯、曹锟都搞过,已经臭了”,我们应当“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过渡时期不长的时间里,党和政府能够迅速安定社会秩序,迅速组织起有计划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建设,顺利完成了“一五”计划,等等,充分证明了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机构能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主动性和积极性,能够统一高效组织推进各项事业,充分证明了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能够更好发挥国家治理的效能。
宪法和法律为社会主义国家提供了制度保障。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高度重视依法治国,把宪法和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依托。《共同纲领》在一个时期内起着临时宪法作用。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改革法等一批法律。1954年制定实施第一部宪法,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始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工作和民法起草的准备工作。新中国依法治国的实践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为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重要保障。
光阴荏苒,岁月如歌,新中国已经走过了70年辉煌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不断探索实践,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为当代中国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保障,也为新时代推进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趋成熟,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发挥了重大作用。新中国70年历史雄辩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一套行得通、真管用、有效率的制度体系,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继续沿着党和人民开辟的正确道路前进,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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