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打击预防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是政法机关义不容辞的重大政治责任。
化解社会矛盾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就难以稳定,发展就无从谈起。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一切消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既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科学发展、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在新的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将相互交织、相互作用,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好了,和谐稳定就有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犯罪分子和敌对势力就没有可乘之机。只有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我们在维护稳定工作中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认同,才能牢牢掌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主动权。
化解社会矛盾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演化到群众对党和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我国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看如何对待和处理矛盾。处理得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我们党改进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契机和动力;处理不当,社会矛盾就会成为损害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削弱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的缺口,甚至造成群众与党和政府的对立。
二
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呈现出以下值得注意的新趋势、新动向、新特点:
利益矛盾是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原因。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由经济物质利益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大量涌现。群众各类诉求的现状表明,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领域表现出来的各种矛盾,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引起的利益矛盾。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主要方面,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发展到激烈程度的一种极端表现,虽然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扩散性较强,对经济社会会产生连锁性的负面影响。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发生群体性事件,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直接原因主要是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征地等工作中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以及司法不公、干部腐败等。政策因素也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方面,由于某些地方和单位的个别政策不稳定、不连续、不合理,导致特定群体利益受损。部分群众为了引起重视、尽快解决问题,以极端方式上访请愿,以过激行为制造影响,以违法形式表达诉求,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非直接利益者参与是当前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发生这种现象,原因在于改革发展过程中,一部分群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成果没有得到共享,因而产生怨气和不公平感。一旦遇到民事纠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等事端,他们便借机表达不满,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散布虚假消息,恶意进行炒作,进一步激化矛盾。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是当前出现的新趋势。部分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小摩擦、小纠纷引发的,其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客观上看,人们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普遍提高,对改革成果的分享要求明显增强,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群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以致心态失衡。主观上看,少数干部对待群众作风官僚、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使群众利益受损,产生怨气。由于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加上潜在的社会矛盾的影响,一起偶发的具体事件甚至很小的事情,就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冲突的“导火索”。
敌对势力插手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是值得警惕的新动向。当前,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借我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利用我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易发多发的特点,对基层与民间进行所谓的“全面、深度介入”,渗透破坏的手法和形式不断翻新。有的打着非政府组织的旗号,以“办学”、“资助”、“扶贫”等方式,大做“人权”、“民主”文章;有的介入并炒作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直接策划群体性事件,蓄意将个别问题扩大化、刑事案件政治化,妄图把群众对一些具体问题的意见引向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有的甚至无中生有,编造谣言,混淆视听,挑拨是非。敌对势力通过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企图在国际社会制造负面影响,进而达到动摇我国社会制度的险恶目的。
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不断化解矛盾纠纷的持续过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关键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防范、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矛盾纠纷由被动调处到主动化解的转变、由事后处置到事前预防的转变、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
坚持科学发展,注重源头预防。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从根本上说,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把发展作为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的根本出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把“蛋糕”做大,为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要把统筹兼顾作为发展的基本要求,大力推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协调发展,平衡兼顾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群体的利益差别。把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作为发展的着力点,重点解决好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环境保护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把造福人民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对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反思,以此推动发展思路、发展理念、发展模式的不断创新,通过科学发展实现矛盾的有效化解,通过妥善化解矛盾促进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因情施策,对症下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多样、表现形式复杂,必须针对矛盾纠纷的特点对症下药,妥善化解。对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纠纷,要着眼于利益关系的统筹协调,对其中合理合法的诉求,要全力解决;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要理顺情绪、尽力关怀;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要加强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热点、敏感问题,当务之急是要探索出一套科学预警、积极引导、有效处置的应对办法。对一般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对危及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秩序的必须依法果断处置。
注重整合资源,综合治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一定时期社会各方面、各领域矛盾的综合反映,化解矛盾必须整合各方面资源,综合运用各种办法。在工作力量上,要在党委领导下,各部门齐抓共管,有效整合行政、司法、公安以及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发挥最大效应。在工作手段上,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教育、疏导、协商等方法,多策并举。在政策支持上,要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带有共性的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注重政策配套。在法律保障上,要针对部分法律法规滞后、欠缺等问题,加快出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诉求表达上,要建立和完善多样化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总之,要在工作力量上形成合力,在工作手段上有效衔接,在相关政策上相互配套,在法律体系上更加完善,在诉求表达上更加通畅,确保矛盾综合化解的措施落到实处。
强化领导责任,提高化解能力。要从责任落实入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的责任,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真正使各级党政领导担负起化解矛盾纠纷的政治责任。要从考核评价入手,探索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考核评价机制,引导广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增强促进发展是政绩、维护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要从提高素质入手,把矛盾化解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和把握新时期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真正把化解矛盾的过程变成提高做好群众工作水平的过程,变成改进工作作风的过程,变成密切干群关系的过程。
坚持与时俱进,推进工作创新。面对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新趋势,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积极推进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模式的创新。在这方面,北京市怀柔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他们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注重调解、综合调处,贴近基层、源头化解,形成了社会矛盾调处的“怀柔模式”。实践证明,这个模式在及时化解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方面效果明显。我们要在全市推广和深化这一模式,通过新的思路、新的办法、新的措施,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上创造新的经验和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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