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看似是一个闲得蛋疼的问题,却很有意义。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晰相关改变和法律规定。
骑自行车的坏处(女性骑自行车的坏处)
酒驾是饮酒驾驶的简称,我国对此有专门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004年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
酒驾,即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浓度(BAC)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而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即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浓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0.08%)的驾驶行为。
显而易见,醉酒骑自行车如果算是涉酒驾驶,也应该算醉驾,而不是酒驾。
这一点非常重要。
因为,酒驾与醉驾属于存在巨大不同的违法行为,酒驾属于刑事犯罪,需要面临刑事处罚;而酒驾则仅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按照一般的说法,醉驾是要“留案底”的,会遗留诸多“后遗症”。
根据2011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醉驾是与纵火、投毒等犯罪行为一起列在刑法所有罪名第二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更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BAC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刑法中,醉酒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险驾驶罪”的严重刑事犯罪行为,需要接受刑事处罚。
有人说了,你东拉西扯这么多,跟“醉酒骑自行车”有关系吗?
还的确没有直接关系。
因为,以上介绍的仅仅是涉及“酒驾”“醉驾”的法律认定和处罚。
而“醉酒骑自行车”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法律是否认定自行车为上述《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的“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显而易见,“车辆”应该限于“机动车”。
那么,什么是法律认定的机动车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电动车等。
也就是说,自行车不算机动车,“醉酒骑自行车”也不算醉驾。
但是,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同样是“骑”,醉酒骑电动自行车就麻烦大了,理应属于醉驾。
既然“醉酒骑自行车”不适于酒驾、醉驾,这种行为就没有人管了吗?
当然不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如果你在自家庭院内,即便醉酒将自行车骑上屋顶,交警也懒得搭理你,或者也够不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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