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 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 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 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 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 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 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 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 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 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 即使有好的结果, 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 《春秋决事比》, 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 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 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 甲没有儿子, 拣了个弃婴, 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 甲把乙藏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 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 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 所以甲不能判罪。 后来, 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 儿子长大后, 甲对他说: 你是我的儿子。
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 按照法律, 打父亲要处死刑。 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 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 对方用刀刺父亲, 儿子拿棍子相救, 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 要按律处死。 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 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 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 无法找到尸体安葬。 四个月后, 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 丈夫没有埋葬前, 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 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 也不是为了私利, 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 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 君主打得一头小鹿, 让大夫带回。 半路上, 碰见了母鹿, 互相哀鸣。 大夫可怜他们, 就放了小鹿。 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 还未处罚, 君主得了病, 想到大夫心地好, 不但免了罪, 还想提拔他。 董仲舒认为, 当初君主捕猎小鹿, 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 以及其他幼小禽兽, 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 是违背了《春秋》 之义, 有罪。 后来释放小鹿, 算是有功, 可以赦免。
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 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 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 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 要充分考虑事实, 然后按照首犯、 从犯, 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 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 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