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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春秋决狱

[精品]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 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 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 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 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 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 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 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 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 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 即使有好的结果, 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 《春秋决事比》, 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到现在, 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 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 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 甲没有儿子, 拣了个弃婴, 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 甲把乙藏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 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 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 所以甲不能判罪。 后来, 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 儿子长大后, 甲对他说: 你是我的儿子。

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 按照法律, 打父亲要处死刑。 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 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 对方用刀刺父亲, 儿子拿棍子相救, 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 要按律处死。 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 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 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 无法找到尸体安葬。 四个月后, 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 丈夫没有埋葬前, 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 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 也不是为了私利, 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 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 君主打得一头小鹿, 让大夫带回。 半路上, 碰见了母鹿, 互相哀鸣。 大夫可怜他们, 就放了小鹿。 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 还未处罚, 君主得了病, 想到大夫心地好, 不但免了罪, 还想提拔他。 董仲舒认为, 当初君主捕猎小鹿, 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 以及其他幼小禽兽, 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 是违背了《春秋》 之义, 有罪。 后来释放小鹿, 算是有功, 可以赦免。

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 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 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 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 要充分考虑事实, 然后按照首犯、 从犯, 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 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 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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