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为做好安顺市博物馆展陈工作,进一步丰富和充实我市博物馆馆藏文物数量,丰富陈列展览实物,全面展现安顺厚重的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文物藏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古代史类:以安顺区域出土或遗留下来的各个历史时期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可移动文物为重点,主要包括石器、玉器、陶器、铜器、铁器、瓷器、木器、竹器、漆器、建筑艺术构件等;反映安顺历史文化和人物掌故的碑刻、契约、家谱、志、牌匾及其它资料;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世文物,包括历代名人字画、古籍善本等。
(二)革命史类:反映安顺区域近现代革命斗争史的文物及资料,包括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时期安顺籍及曾在安顺的革命领导、将领、革命烈士留存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实物。
(三)现当代史类:新中国成立以来见证安顺区域发展变化的文献档案、音像制品、图片、文艺作品、证章牌匾、生产用具、生活用品、重要人物相关物品和各类实物等。
本馆将对所有征集文物进行科学保护安全保管,根据展陈内容合理展出。
二、征集方式
以无偿捐赠为主,收购、借用与代管为辅。
(一)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专家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作入馆登记并颁发证书,在陈列时标注捐赠者姓名和捐赠时间。
(二)借展与代管。文物藏品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藏品借与安顺市博物馆展出或交由安顺市博物馆保存的,经专家鉴定后签订借展、代管协议,设定保管期限,所有权不变,由市博物馆进行展出和安全保管。
(三)收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文物所有者愿意出售有馆藏价值的文物或资料,经专家鉴定以合理价格购买。
(四)复制仿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对特别珍贵且收藏机构或个人需自行保存原件的,经协商同意,借助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复制或仿制。
三、征集原则
本着充实藏品、弥补缺项、突出特色的原则,对于来源合法、所有权清晰、品相基本完整的各类文物藏品和资料,符合文物标准的,均可予以征集。
四、征集期限
文物藏品征集工作是安顺市博物馆的一项长期工作,以上各种方式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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