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人物 > 墙头马上故事梗概300字左右(墙头马上故事梗概100字)

墙头马上故事梗概300字左右(墙头马上故事梗概100字)

墙头马上故事梗概300字左右(墙头马上故事梗概100字)——关于离婚的那些事儿87集的《如懿传》终于结束了,观众朋友跟着如懿和乾隆的爱浓情淡纠结了87集。大家恨渣渣龙不懂爱的时候,跪求如懿断发、跪求如懿离婚,当如懿喝慢性毒药自裁,生命如同对皇上的爱一般慢慢凋

——关于离婚的那些事儿

87集的《如懿传》终于结束了,观众朋友跟着如懿和乾隆的爱浓情淡纠结了87集。大家恨渣渣龙不懂爱的时候,跪求如懿断发、跪求如懿离婚,当如懿喝慢性毒药自裁,生命如同对皇上的爱一般慢慢凋零时,对一段原本美好的爱情和婚姻,观众又是如此的不舍。

墙头马上故事梗概300字左右(墙头马上故事梗概100字)

墙头马上故事梗概300字左右(墙头马上故事梗概100字)

记得当年皇帝一心只要和如懿去看《墙头马上》,这样你情我愿的婚姻最后也成了如懿口中的“兰因絮果”。果然,爱情是人们最喜欢追寻的东西,婚姻则是让人们最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最终感悟。

剧中的如懿一把青丝、一句“一路保重啊”断了她的婚姻和爱情,要知道从古至今斩断情丝就不是件容易的事,看开了又是柳暗花明又一村,我们本来就应该更加理智地看待婚姻这件事。这期,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我国的离婚史,探讨一下我国的离婚文化。

古时一纸休书不好给

古代妇女地位较低,从周朝到清朝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好像古代的社会关系一般,男子占主导地位。

我们在影视剧里经常看到男人“一纸休书”,女人便得离家这样的场景。这个“休妻”就是古代大部分时候所讲的离婚,专业的叫法是“七出”,又称作“七弃”。七出,七去(也称七弃)是在中国古代的法律、礼制和习俗中,规定夫妻离婚时所要具备的七种条件,当妻子符合其中一种条件时,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

“七出”一词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仪礼·丧服》中载“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只要有其中任何一项理由,丈夫就可以休妻。这个制度为了对男方在婚姻中同样有约束,还规定了“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女子出嫁时尚有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与更三年丧——为公婆守孝三年,已尽子女之道;前贫贱后富贵——这种情况妻子对夫家有德,不能背德而弃。这应是我国有记载的最早的离婚制度,这个制度对直到清朝的整个古代社会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汉代的《大戴礼记》则记载“七出”为“七去”,对于“休妻”有了更详细的规则。可见,古人所谓的离婚大部分是男人说了算的。这么说来,休妻应该是很容易的事了?也不尽然,除了要满足某些条件以外,据史料记载,在某些朝代休妻是要承受很大的精神压力的。《易·序卦下》说:“夫妇之道,不可以不久也,故受之以恒。”《管子·小匡篇》也有“士三出妻,逐于境外”的条文。东汉的冯衍,年老出妻,遭人批评。宋代以后,士大夫多认为出妻的人没有品行。所以,在古代女人是没有权利提出离婚吗?也不是,在某几个朝代就是可以的,比如唐、宋。

唐朝竟可以协议离婚

在保存的史料中,唐朝有专门的离婚证书——放妻书。敦煌出土的一则民间的放妻书《敦煌社会文献经济释录》这样写道:凡为夫妇只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和,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妇娥眉,巧呈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恨,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看,满满的诗意和祝福啊)

这则“放妻书”内容大体分成三段。第一段重述夫妻缘分,经累历劫共修得来,本应如水如鱼,同欢终日。接着第二段描写目前的状态,由于两人个性不合,经常冲突,大小不安,六亲相怨,实在无法继续下去了。第三段写离婚的祝福,既然无法同处,不如“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同时祝福离婚后男女各有前程。在离婚书末尾,有的注明给女方赡养费。而离婚证书都要会聚两家父母、亲戚共同作证。这样看来,唐朝的男女地位相对比较平等。

盖闻伉俪情深,夫妇语义重,幽怀合卺之欢,念同牢之乐。夫妻相对,恰似鸳鸯,双飞并膝,花颜共坐,两德之美,恩爱极重,二体一心。共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三载结缘,则夫妇相和。三年有怨,则来仇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为后代增嫉,缘业不遂,见此分离。聚会二亲,以求一别,所有物色书之。相隔之后,更选重官双职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韵之态。械恐舍结,更莫相谈,千万永辞,布施欢喜。三年衣粮,便献柔仪。伏愿娘子千秋万岁。时×年×月×日×乡百姓×甲放妻书一道。

——这是一则唐朝民间的“放妻书”

宋朝女子还能分财产

宋朝的女子就更势大了,不但可以主动和离,还可以分财产。应俊的《琴堂谕俗编》写道:“为妇人者,视夫家如过传舍,偶然而合,忽尔而离。”

再看几宗宋朝的离婚案例,庞元英《谈薮》记载:“曹咏侍郎妻硕人厉氏,余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咏。”说的是,厉氏原来嫁与曹秀才,但因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离了婚,改嫁给一位曹姓侍郎。

王明清《玉照新志》记载:“郑绅者,京师人,少日以宾赞事政府,坐累被逐,贫窭之甚。妻弃去适他人。”这是妻子嫌弃丈夫落魄、贫穷而主动离婚。

《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写道,“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名公书判清明集》:“夫出外三年不归,听妻改嫁”《庆元条法事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妻愿离者,听其改嫁。”这是说,什么情况宋朝的妇女可以主动提出离婚,这就从法律层面保护了妇女的权利。此外,上面的案例中,妻子离婚后分得一半财产并非个例。在宋朝,妻子离婚是可以将自己之前的陪嫁悉数带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规定:“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即女子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其实并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产时,奁产不可分。宋朝之后,女子就丧失了这种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条格》收录的一条法令说:“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原)随嫁妆奁财产,并听前夫之家为主。”明律和清律都继承了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会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规定:“寡妇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制度这样保护,社会风气如此开化,造成了宋朝改嫁的女子极多!张先生通过对南宋人洪迈《夷坚志》所记事例的统计,结果发现:“单单一部《夷坚志》中所载宋代妇女改嫁的事竟达六十一例之多,其中再嫁者五十五人,三嫁者六人。即使是皇室,也有改嫁的,四川妇人刘娥,原是银匠龚美之妻,后嫌弃丈夫穷嫁给了襄王赵元侃,后元侃当上皇帝,是为宋真宗,刘氏则册封为皇后。宋仁宗皇后曹氏也是改嫁女。宋光宗有个姓张的贵妃还改嫁到民间。

清末代皇帝贡献最大离婚案

影视剧里如懿断发,只是一种宣誓,事实上清朝并没有断发即为离婚这一说,只不过满族女子最重视的是其头发,是不能随便剪断的,断发在清朝也有诅咒的意味。但是清朝的末代皇帝溥仪却贡献了最大离婚案。溥仪与文绣的离婚案在民国初期轰动全国,因为是文绣主动提出离婚,最后溥仪还赔偿了文绣五万五千元的精神损失费。

当年文绣和婉容同时入宫,婉容为皇后,文绣为皇妃,溥仪钟爱婉容却一直冷落文绣,1924年冯玉祥为铲除复辟祸根将溥仪赶出紫禁城,溥仪失去了所有光环成为一名普通人。文绣跟着溥仪住进了天津的静园,因为文绣反对投靠日本人,溥仪和婉容住二楼,将文绣赶到一楼居住,在以后的日子里,溥仪对文绣冷落,婉容对文绣厌恶,仆人们对文绣嘲讽,使文绣生出一定要离开溥仪的想法。

1931年妹妹文珊来看望文绣,知道姐姐的遭遇后,决定帮助解除两人的婚姻并离开溥仪。于是一次外出的机会文绣离开了静园,并委派了三名律师起诉溥仪离婚,并在法庭上哭诉了自己在皇家九年的不公平遭遇,还拿出了物证,自己因丈夫的苛刻典当衣物生存的当票,溥仪当时遭受到了很大的舆论压力,最后妥协离婚,并付给文绣5万五千元的损失费。

1932年文绣定居北京,并恢复使用傅玉芳名字,在一所小学教绘画,不久身份暴露后隐居在市井小巷里,专心学画画。1937年北京被日军占领后,知道文绣身份的日本人屡次骚扰,几经颠沛,财产散尽,后来靠做小生意度日,1947年嫁给了军人刘振东,解放后因历史问题夫妻二人都当上了清洁工人,1953年文绣心肌梗塞去世。

民国初年离婚热

社会转型,五四运动发起,新思想盛行,在要求民主的呼声中,民国初年,离婚率暴增。不少新青年提出了“婚姻革命”的主张:打破一切旧道德、恶习惯,打破非人道的不自然的机械婚姻制度,建立起平等、自由、以恋爱为基础的男女结合,使男女当事人成为婚姻的主体。

以北京市为例,也就是当时的北平市地方法院在1929年10月至1930年9月受理的离婚案件高达974件,其中判决实行离婚的611件。上海,当地法院在1928年8月至12月四个月时间内就受理了离婚案件370件,这个数据在1929年增长了70%,也就是645件,1930年又增长了30%,共853件。离我们比较近的山西,在1911年之后,离婚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1921年的时候达到了巅峰,为2127件。而当时的离婚档案中,又以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居多。

张幼仪

陆小曼和徐志摩

我们熟知的张幼仪、陆小曼和徐志摩的三角恋,陆小曼当年高呼“为爱情离婚”,在当初被许多革命青年称颂,刘海粟为陆小曼打破“三从四德”而举杯高呼,梁启超为徐志摩和陆小曼的结合做证婚人,虽然现在许多人为被抛弃的张幼仪正身,而在当时她和同样被抛弃的王赓,被有志青年视为“革命必须付出的代价”。

因为从了这样的社会风气,在法律上,民国时期对离婚也是无限宽容的,1915年制定的民法草案《民律亲属编草案》中,关于离婚的规定:“假若夫妻不和而双方同意离婚,男不满30岁,女不满25岁,须得到父母的允许”。

正因为疯狂的离婚热潮,让一些安于旧习或是安于婚姻的人惶恐,民国时期,因离婚对簿公堂的夫妻不在少数。

民国时期的离婚判决书

馆藏档案

在我馆的馆藏档案中也有不少民国时期的离婚判决书,而且有许多都是女性提出来的,所以,不光是知名女性,普通女性也有了挣脱不合适婚姻枷锁的觉悟了。据观察,离婚的理由无非是:感情不和、包办婚姻、婆媳矛盾,家暴也出现在这些起诉书中成为女性诉诸离婚的理由。

新中国成立后反抗包办婚姻呼声更高

新中国成立后,在我馆的馆藏档案中,也有部分离婚起诉书,因为包办婚姻以及感情不和,双方选择离婚的也很多。观察到的是,男性和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相当,说明女性有更强的婚姻自主性。

其中也有几则是因为双方未来追求不同,而选择分开,可见物质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大家更加注重精神生活的追求,更关注自己,这是好事。

在一些特殊时期,对离婚这件事管束的相对比较严了,起诉离婚是不一定会成功的。

特殊时期的离婚证,直接写明缘由,女方因男方出轨提出离婚

如今,生活在新时代的我们,结婚、离婚都很“方便”了,结婚连9元的工本费都快没了,离婚时连“离婚协议书”都可以有服务商包办了。可是,在这个什么都速食的社会,唯有爱情不可速食。

这期,说了这么久的我国离婚史,却还是希望有情人可以不忘初心到白头,最终要走到分岔口的两人也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最后放一张解放后陕西的结婚证送给大家,结婚证上写着“勤俭持家”——这也是老一辈给我们的婚姻长久之箴言吧!

馆藏档案

(本文用图除特别标注外均为网络图片)

上一篇: 井盖为什么是圆的(井盖为什么是圆的准确答案)
下一篇: 巴图尔(巴图尔什么意思)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