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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

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学厅〔201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的通知》(教财厅〔2018〕1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系统和学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数据库中注册的学历学位,一律实行网上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高等教育学历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和电子认证;国内学位信息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中国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和电子认证。

二、实施电子注册制度前的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2002年以前毕业的学历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学位信息),继续通过人工核查提供书面认证。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共同做好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查证函后,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

三、各高等学校和其他学历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务、学生、档案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依申请出具学习成绩单、学习经历和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四、教育部所属学历学位认证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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