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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断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断案)4月23日,“人民法院大讲堂”第十八课讲座开讲啦!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的主要奠基人和开拓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应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为题,为法院干警授课。马锡五是谁?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断案)“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

4月23日,“人民法院大讲堂”第十八课讲座开讲啦!

我国革命根据地法律史研究的主要奠基人和开拓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希坡教授应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为题,为法院干警授课。

马锡五是谁?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断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断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点有哪些?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是什么?

“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人民司法工作带来了什么?

向“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什么?怎样学?

下面,小编奉上课堂笔记第十八弹,为你划重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

为人民司法工作树立了一面旗帜

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张希坡

一、马锡五简历

马锡五,本名马文章,字锡五,生于1899年1月8日,陕西省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1935年加入共产党。1936年任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主席。抗日战争时期,1940年任陇东分区的副专员、专员。1943年3月,根据边区政府的命令,马锡五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

1946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马锡五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马锡五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1955年,毛泽东主席在接见全国司法工作代表时,曾握着马锡五的手热情而又风趣地说:“马锡五你来啦!你来了,事情就好办啦!”(根据原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秘书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高桐的回忆录)

1962年4月10日因病逝世,终年64岁。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和主要特点

(一)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粗枝大叶的审判作风——将审判工作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

“研究问题,忌带主观性、片面性和表面性”

“所谓主观性,就是不知道客观地看待问题,也就是不知道用唯物的观点去看问题”

“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地去看问题”,例如“只了解原告一方、不了解被告一方”

所谓“表面性,是对矛盾总体和矛盾各方的特点都不去看,否认深入事物里面精细地研究矛盾特点的必要,仅仅站在那里远远地望一望,粗枝大叶地看到一点矛盾的形相,就想动手去解决矛盾(答复问题、解决纠纷、处理工作、指挥战争)。这样的做法,没有不出乱子的。”

结合马锡五对华池县封捧儿(“刘巧儿”原型)婚姻申诉案的调查处理,说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在诸多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

司法人员要认真阅读《矛盾论》《实践论》,常读常新。

(二)认真贯彻群众路线,正确进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要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民主的精神。

为什么马锡五审理的案件能够做到“赢的输的都会自愿地服从”?

最根本的原因就是马锡五懂得群众的心理,体贴群众的疾苦,所以群众把他看成自己人,敢于向他提问题,也愿意向他讲心里话,反映真实情况。这是做好调查研究弄清案情的重要前提。

如何正确进行调查研究?

不做调查没有发言权。

不做正确的调查同样没有发言权。

——《反对本本主义》

依靠群众,以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审判作风,使合水县丁丑两家争诉数年未得解决的土地纠纷,得以和解结案。

深入当地调查研究,细心核查证据,果断排除曲子县苏发云兄弟杀人嫌疑。

1943年,毛主席给马锡五亲笔题词:“一刻也离不开群众。”

(三)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案——在审判工作中始终坚持法治的原则。

1、在“刘巧儿”原型封捧儿“婚姻申诉案”中华池县司法处初审时没问过双方是否自愿结婚。

2、分清是非,绝不“官官相护”,耐心解决“民告官”行政诉讼案——延安县杨兆云状告区乡干部强征公粮案。

1944年10月9日《解放日报》载:

古元木刻《马锡五调解婚姻纠纷案》

只有弄清事实真相,正确掌握政策法律的精神实质,真正做到既有事实为根据,又有法律作准绳,才能使案件的处理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四)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要在审判工作中执行利民的方针。

马锡五在下乡巡回审判时,不仅带上旧案,就地调查审判,而且随时受理新的上诉案件。

他在群众中没有法官架子,从不敷衍、不拘形式、不怕麻烦,不管早晨晚上,能够随时随地同群众谈话,了解案情,受理案情。

人民法官必须自觉地以“社会公仆”的态度要求自己,处处方便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以“法官老爷”的架势威吓群众,或推脱了事,故意刁难,给人民制造麻烦。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原因

(一)抗日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的确立,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客观要求。

(二)党的整风运动为“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产生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四)马锡五是陕北老苏区成长的革命干部,熟悉陕北的风土人情,具有群众工作的丰富经验,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主观条件。

四、“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抗日根据地司法战线树立了一面旗帜

“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党中央和边区政府的肯定和称赞。

“号召司法工作者深入农村,用马锡五审判方式就地解决民间大小纠纷”。

各个解放区各级司法机关掀起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高潮,取得显著成效。

在稳定社会秩序、改革风俗习惯、促进生产、团结抗战等方面,都发挥了极其伟大的历史作用。

五、向“马锡五审判方式”学什么?怎样学?

学什么?

——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利民、便民的基本精神

所谓“为民”,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是人民法官区别于旧式法官的根本标志。

所谓“利民”,就是“以民为本”,即在司法工作岗位上以平等态度待人,保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

所谓“便民”,就是便利群众的诉讼,为当事人尽量提供方便条件。

怎样学?

——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密切结合当今的审判实践,创造性的进行学习。

所谓“因地制宜”,就是区分农村与城市。在交通不便地广人稀的农村与在大城市,要采取不同的审判形式和工作方法。

所谓“因事制宜”,就是要区分案件的性质和不同的当事人。

所谓“因人制宜”,就是对于不同层级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同身份的司法工作人员等,都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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