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我们常形容一个恶人“十恶不赦”,当然这一般来说是夸张了点,十恶都是重罪,在今天来说,能把十恶犯全且不死的估计没有,法外狂徒张三都够呛。
说到这,很多人都疑惑十恶到底是哪十恶,下面进入正题,细数一下“十恶”。
十恶不赦是哪十恶(十恶不赦是哪十恶不赦)
十恶不赦
“十恶”提法是逐步演变而成的。至北朝北齐时开始规范化,定十条重罪,至隋代把重罪改为十恶。
为加强镇压危害皇权专制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重罪十条”自北齐开始正式入律。此“重罪十条”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朝廷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这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魏律严惩不孝罪。《北魏律》规定:“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没县官”。且将“害其亲者”视为大逆之重,处圜刑;将“为蛊毒者”视为不道,“男女皆斩,而焚其家”。北齐则将此罪列入“重罪十条”,虽属八议,亦不减免。
隋唐律典在《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定制,并为宋、元、明、清历代所承袭。
十恶重惩原则是封建制中后期为维护皇权、维护伦理纲常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北齐制定“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此基础上将其修改为“十恶”条款:“一曰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曰谋叛,四曰恶逆,五曰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由于这十种犯罪严重危害到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破坏了封建国家赖以存在的伦理纲常关系,因而在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并在量刑及适用法定减免条款方面给以特殊规定。在量刑方面,所犯为十恶罪者,将受到严重处罚。《开皇律》所确定的十恶重惩原则为唐律所采纳:十恶条目的具体规定被唐律所沿用。
十恶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指一组家族内部犯上侵害罪名。包括子孙殴打、谋杀祖父母、父母;侄子杀害伯父母、姑母;弟弟杀死哥哥、姐姐;外孙杀死外祖父母;妻子杀害丈夫、或丈夫的祖父母或父母。《唐律》规定不分首从皆斩,明清律进一步加重到凌迟处死。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肢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杀人,都是不道的手段。
大不敬,指侵犯皇帝尊严的罪名,中国古代皇权至上,侵犯皇权自然是重罪,而且涉及到方方面面,这里不展开叙述。
不孝,字面上的意思,夏朝时期就有“罪莫大于不孝”的说法,古人对于孝道的重视远超现代的人,不孝罪位列十恶之一是说得通的。
不睦,不睦是一族内部互相侵害的罪名,因有违礼教“亲亲”的原则,也列为十恶。
不义,不义是一组被认为违反礼教尊卑等级之义的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平民谋杀本地各级地方长官(包括朝廷派出的使节、刺史、县令),士兵谋杀本部五品以上的长官,学生谋杀目前担任其指导教学的教师。
内乱,内乱是一组亲族内部的性犯罪罪名。隋唐以后主要指小功以内的同辈亲属通奸,双方都处流二千里。如果是强奸的,男方处绞刑;但如果是和祖父、父亲的妾通奸的,或是小功以内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奸(具体而言指:伯叔母、姑、姐妹、儿媳或孙媳、侄女),就要处绞刑。(此处涉及到准五服以治罪的知识,稍后在评论区解释。)
关于十恶的知识很多,此处只讲了冰山一角,算是让各位读者重新认识了一下这个名词,感兴趣的可以自己查阅一下资料或者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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