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光谷枪击案”闹得沸沸扬扬的,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更是让律师行业的人们一阵恍惚,真的假的?如今还有这种事情呢?
9月13日,随着霰弹枪的巨大刺耳的声音,在湖北武汉东湖高新区,一名男律师薛某倒在了地上。据了解,持枪者雷某是一名当事人,因为不满律师薛某代理其案件的结果,怀恨在心,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事情具体发生在武汉市东湖高新区新竹路附近,事发之后,嫌疑人雷某抢劫了一辆白色的宝马车逃离的现场,给周围的人造成了很大的恐慌!
武汉事件(武汉事件起因)
据了解,该法律维权服务中心的多名商户反映,在13日当天上午10点15分,中心突然传出“砰”的一声,动静非常大,很快有人报警了。当民警赶到的时候,有人封锁现场,有人入内勘察现场,接着一名满脸是血的男子从服务中心抬出,送上了救护车。
这件事情给周围人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没想到就发生在自己的身边,不少人估计心里都有阴影了吧,最可怜的还是这位男律师以及男律师的家人。
01
随后男律师薛某的身份被曝光,据悉,薛某是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而且薛某很是年轻,今年才三十岁,据相关同事黄律师称:“他在洪山区法院附近的办公室,跟我们不在一起,平时见面的次数也少。”
随后,薛某更多的信息被曝出,薛某91年生人,今年才30多岁,去年刚和女友结婚,而女朋友和薛某同在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工作,没想到亲眼目睹了薛某被雷某击伤的过程。
随后,持枪者雷某的身份也被曝光,据悉,红星新闻记者从被枪击律师的同事杨律师那里得到消息,凶手雷某是败诉一方的当事人,其中的案情有点复杂,由此可以判断,凶手因为败诉怀恨在心,持枪杀人的动机非常的明显,不过目前案件还在调查当中,希望能得到真相吧!
而薛某和雷某之间的交集是从去年产生的,当时薛某为几位农民工讨薪,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针对于此事,对保全申请给予认可,之后冻结、查封了雷某名下公司及个人的银行存款和等值财产等。
不久之后,雷某败诉了,内心对替农民工讨薪的薛某产生不满,所以才会发生后来的事情,一个好律师就这样倒下了,让律师行业的无数律师一阵心颤,感觉自己的生命随时都有可能受到威胁。
02
接下来是一些目击者所反应的情况。
据目击者王先生表述,犯罪嫌疑人差不多40多岁,作案的枪支长约50厘米,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将枪支藏于随身携带的网球拍的套子中,全称并没有说话,在路边拦车,但是拦了两辆车,都被感觉不对劲的司机躲过了,然后嫌疑人可能有点烦躁了,直接拉开路边一辆宝马车的后车门,坐了上去,而宝马车的司机感觉不对劲,推开车门跳车,凶手趁机驾车离开了。
由此可见,嫌犯雷某早有预谋,一开始就准备好了藏枪的装备,以防别人一眼察觉,作案后,还很镇定地在路边拦车,可见仇恨真的蒙蔽了他的双眼,仇恨能让一个人变得丑陋,变得无比疯狂。
据网传的视频中显示,案发后,该服务中心的一名女子在大哭,很多人上去安慰她,不久之后,另一名女子疑似打电话报警,旁边很多人说:“凶手抢走了一辆宝马车跑了”。
据了解,案发后现场也有人报警了,一名女子在电话中,不停地提到“枪”“开枪”“现场开的枪”“有人受伤了”“凶手抢走一辆宝马跑了”等字眼,可见路人的她看到这种事情,也是充满惶恐的,毕竟青天白日,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自己的眼前。
随后,现场的市民还反应,凶手手里的那把枪有可能是“喷子”,也就是“霰弹枪”,具体是什么还有待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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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后的上午12点55分,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针对于此事做出了通报,内容是:辖区新竹路发生了一起上海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了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抓获。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这真是一个非常不好的消息,为人们主持公道的律师就这样白白葬送了生命,估计薛某都不会想到,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吧。
看到这个事情的社会群众,心中产生了很多疑问:
1.雷某的枪支是从哪里来的呢?
2.为什么被告会因为败诉而迁怒原告律师呢?
3.薛某、雷某和农民工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其实想到这里,大家可能心中都有所想法,无非就农民工和有钱老板之间的那点事情。原告是农民工,被告雷某是建筑公司的老总,由于农民工兄弟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文化水平也非常低,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有些无良的老板往往就是利用这一点来坑害农民工,所以才会发生后面的种种事情。
这种农民工纠纷案经常发生,但是被告人持枪伤人的事情还是头一回看到,真是给法律行业的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小的阴影。
04
如今,武汉遇害律师的亲属发声了,表示家属正连夜赶赴武汉。据了解,薛某的父亲常年在外务工,听到儿子的噩耗后,已经连夜从甘肃老家抵达武汉了,薛某的弟弟也已经工作了。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这样的噩耗是承受不了的,希望警方能早日查清楚这件事情,给薛某的家人和大众一个交代吧。
接下来是网友对该案件的一些看法,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持枪行为,应当采取的法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对于伤人或者杀人行为,应当采取的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对于该案件,大家还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吗?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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