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学 > 知网上诉十案,二审均驳回|判决书

知网上诉十案,二审均驳回|判决书

知网上诉十案,二审均驳回|判决书(2022)京73民终31号-40号\x0a周秀鸾教授是赵德馨教授夫人,二人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

5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知网与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022)京73民终31号--40号共十个案子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联阅读:

本案原告周秀鸾教授是赵德馨教授夫人,二人同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教授状告知网维权后,所谓夫唱妇随,其夫人周秀鸾也选择了维权。

一审北京互联网法院法院判决知网单篇文章赔偿周秀鸾2100元到2400元不等,另承担每起案件公证费29元和律师费1000元。

知网认为赔偿金额过高,就上述10案分别提出了上诉。

(在中国庭审公开网的一场有关“作家陈应松状告知网营运方一案”的直播庭审中,陈应松的代理人提出了1500元/千字的赔偿要求。知网律师回应,即使按照此前“比较低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200元/千字的赔偿标准,知网全部在库作品要赔1200亿元。该律师表示,知网没有这么高的盈利,也无力按此标准赔偿。最新财报显示,同方知网2021年归母净利润1.94亿元。)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上述10案分别驳回了知网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在哪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在哪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

附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73民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清华大学36区1407、1408、1409。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徙南,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秀鸾,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巍,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宇薇,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与被上诉人周秀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3309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学术期刊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周秀鸾的诉讼请求或者裁定发回重审;请求判令周秀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学术期刊公司已就《驳“市场供应今不如昔”论——读史读报箚记》(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传播取得合法授权,不构成侵权。

二、学术期刊公司具有期刊资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可以适用期刊转载法定许可属于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一审判决简单地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期刊转载法定许可的抗辩不成立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学术期刊公司在涉案作品的收录和传播过程中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四、一审法院判定的赔偿金额明显过高,周秀鸾就涉案作品在其他端口的使用分别提出诉讼,多次主张赔偿。

周秀鸾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

周秀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学术期刊公司

1.立即停止在其安卓手机应用程序“手机知网”上使用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

2.支付赔偿金108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以上共计11829元。

一审庭审中周秀鸾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请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权属的相关事实

涉案作品《驳“市场供应今不如昔”论——读史读报箚记》一文发表于《政治与经济》1960年01期,作者周秀鸾、赵德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按照版面字数计算,涉案作品共计11040字。

2020年12月15日,赵德馨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与周秀鸾一起创作完成的全部已发表的合作作品(包括不限于论文、文章、图书等),在周秀鸾作为原告向侵权方主张的诉讼案件中,本人明确放弃主张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等实体权利,且不参加诉讼。周秀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相关权利,相关财产权益归周秀鸾享有。

二、关于侵权的相关事实

周秀鸾于2019年9月9日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9年9月24日出具(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5897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周秀鸾的代理人打开安卓手机并还原初始设置,点击“软件商店”,搜索“知网”,点击下载安装“手机知网”,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登陆,点击“搜索”,在搜索栏处下拉菜单“作者”项输入“赵德馨”,点击《驳“市场供应今不如昔”论——读史读报箚记》,可以进行下载,下载后可阅读全文。涉案手机软件的运营主体为学术期刊公司。

学术期刊公司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

三、关于学术期刊公司主张不属于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

(一)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取得杂志社授权情况

2000年9月26日,中南财经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期刊入网协议书》,载明:经甲方授权,乙方将甲方刊物《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4年及以后每期目录与全文资料编入乙方网络数据库和CAJ-CD进行信息服务,网络数据库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承担相应出版责任;取得作者版权授权与著作权使用费分配办法为由甲方取得授权,乙方将甲方与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交甲方分配。

2004年12月8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收录协议书》,载明:甲方向乙方提供期刊自创刊至入编CNKI系列数据库之前的全部期刊的样刊、电子文件,乙方将甲方精品光盘的数字化内容编入《中国知识资源总库》。甲方期刊版权归甲方和作者所有,文责自负,CNKI系列数据库的整体版权归乙方所有。

2008年4月21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期刊许可使用协议》,载明:甲方许可乙方将94年以来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出版的全部期刊文献编入乙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向海内外发行。由甲方负责取得作者授权,乙方将甲方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甲方分配。

2010年4月15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学术期刊数字出版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许可乙方在CNKI系列数据库等乙方产品中使用甲方期刊文献的著作权。协议约定的甲方产品是甲方期刊文献内容与乙方加工数据和数据库管理系统的集成产品,整体版权归甲方所有。甲方确认,已取得甲方期刊文献作者的授权,如果甲方期刊文献作者因此提出异议,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按年度支付固定稿酬方式向甲方支付乙方产品中使用甲方期刊文献的著作权使用费(稿酬)。

2016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作为甲方与学术期刊公司签署《期刊许可使用协议》,载明:许可内容为甲方期刊自创刊年以来至本协议期限届满前出版的全部期刊文献及期刊文献的版式涉及。甲方许可乙方将甲方期刊文献编入乙方《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及CNKI系列数据库向海内外发行,使用期限为甲方期刊著作权保护期。由甲方负责取得作者授权,乙方将甲方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甲方分配。

《政治与经济》月刊创办于1958年,是《中南财经大学学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的前身。

(二)关于学术期刊公司认为其属于期刊的证据

2019年5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名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载明: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准予该期刊出版。有效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1年1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有效期自2011年1月4日至2016年12月31日,出版机构名称为《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2017年4月1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出版平台cnki.net。

学术期刊公司还提交《关于清华大学集成期刊上网的批复》《项目验收意见》《新闻出版总署》等证据。

学术期刊公司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属于期刊,转载涉案文章符合著作权法有关法定许可的规定。

四、其他事实

周秀鸾在相关学术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

学术期刊公司在学术期刊网络传播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客户群广泛、其产品销量极高获利巨大。

学术期刊公司提交(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电子期刊可以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可以不经作者许可。

周秀鸾主张律师费,提交《委托律师代理协议》一份,明确载明就其与学术期刊公司存在的案件,采用计件收费方式,每案律师费1000元。周秀鸾另提交面额为10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周秀鸾主张按照案件数量均摊后的公证费29元,并提交13515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

以上事实,有周秀鸾提交的公证书、《委托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官网关于周秀鸾的介绍及所获奖项截图、学术期刊公司经营规模及荣誉、学术期刊公司部分中标信息截图、在先判决书,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相关协议和批复、在先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在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但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于修改后著作权法生效前已停止,故应认定侵权行为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本案应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学术期刊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及应否承担责任

涉案作品属于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涉案作品的署名及发表情况,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周秀鸾和赵德馨系涉案作品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赵德馨出具有《情况说明》,放弃其对涉案作品的实体权利。故本案周秀鸾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知网”安卓手机软件上登载了周秀鸾涉案作品,并允许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周秀鸾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学术期刊公司抗辩称其行为已获得合法授权或构成期刊转载法定许可。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相关期刊或学术期刊公司已经从周秀鸾处取得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经过合法授权,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关于是否构成法定许可,一审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其数据库,供用户在线浏览及下载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不属于期刊法定许可制度调整的范围,且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已经废止。故学术期刊公司的该项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酌情确定:

1.涉案作品为专业学术文章,独创性较高,但创作、发表时间较早;

2.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

3.涉案文章的字数,按照版面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

综合以上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为2400元。

关于周秀鸾主张的公证费,周秀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对周秀鸾主张均摊后的公证费予以支持。关于周秀鸾所主张的律师费,既提交了委托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了律师费的支付标准,周秀鸾同时提供有律师费发票,一审法院对周秀鸾的律师费主张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

一、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赔偿周秀鸾经济损失2400元及公证费29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3429元;

二、驳回周秀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

一、学术期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二、学术期刊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三、周秀鸾对不同传播端口取证并分别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四、一审法院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一、学术期刊公司提供涉案作品网络阅览及下载服务是否构成侵权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上诉主张其于一审中提交的协议书等证据可证明其使用涉案作品获得了周秀鸾的许可。对此本院认为,在周秀鸾于本案中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学术期刊公司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之间的协议书等均不足以证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自周秀鸾处取得合法授权,亦不足以证明学术期刊公司通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取得了周秀鸾的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公司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学术期刊公司通过“手机知网”安卓手机软件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下载阅读服务,侵害了周秀鸾对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学术期刊公司的被诉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学术期刊公司在其经营的“手机知网”安卓手机软件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对学术期刊公司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周秀鸾对不同传播端口取证并分别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既包括上传作品到网络服务器等,同时也包括使网络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访问和接触该作品。上传至服务器的行为并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行为的全部内容,还应当包括使网络用户端能够接触和访问作品的方式。不同终端传播的范围不同,所造成的损害和可以主张的赔偿范围也不相同,周秀鸾分别进行公证取证,并分别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学术期刊公司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一审法院关于学术期刊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至三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因周秀鸾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学术期刊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为专业学术文章,独创性较高,但创作、发表时间较早;学术期刊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影响范围较大、主观过错程度明显;涉案文章的字数,按照版面字数,不足千字按千字计算等相关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考虑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周秀鸾主张的合理支出,因周秀鸾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及委托合同等,一审法院对律师费及均摊后的公证费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学术期刊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学术期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李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漆予婕

书 记 员刘媛玥

你点的每一个“在看”,我都认真当成了喜欢

往期热文:

:备注"姓名+单位"交流:

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_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在哪

知产库干货下载

回复'商标解析'下载《企业常见商标问题解析》

回复'专利指南'下载《北高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上一篇: 大墙里的国学,不仅有“之乎者也”……
下一篇: 【微新闻】《中医肿瘤学杂志》由CNKI中国知网收录及启动CODEN码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