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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学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㉖

每日一学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㉖开栏语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鲜明信号。

开栏语

2024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该条例的第三次修订,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鲜明信号。为深入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增强学习贯彻《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陆续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连载,敬请关注。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四十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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