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上海师范大学第十六届学生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本校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名称为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英文缩写为SHNUSU。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
(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
第六条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晓本会事务;
(二)监督本会工作;
(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接受本会的服务和监督;
(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
第九条 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委会。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由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学院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委会召集。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
(二)参与学委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委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
第十六条 学委会每届任期与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委会为止。
第十七条 学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上海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二)选举学生会主席团;
(三)选举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
(四)罢免学委会委员;
(五)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师范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
(六)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委会开展各项工作。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委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委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委会主任委员。
第四章 学生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学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主席召集学生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学生会工作;
(二)决定学生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学生会各部负责人;
(三)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
(四)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
(五)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学生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年。
第五章 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是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应按时出席本会的会议,听取本会的工作建议。
第六章 本(专)科生社团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向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提供服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人事、财务、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
(二)向学校申请场地;
(三)向本会提供的社团服务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 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接受学校的指导;
(二)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运作;
(三)每学年向本会注册,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
(四)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未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限制其活动,或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上海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相关部门根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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