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国学 > 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学位制度(Academic Degrees System)学位制度是指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

出自 MBA智库百科()

学位制度(Academic Degrees System)

目录

[编辑]

什么事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是指国家赋予其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对达到一定学位水平或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一定的学位,并向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的制度。

[编辑]

中国的学位制度

(一)三级学位管理体制

根据《学位条例》及国家有关法规,中国依靠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管理系统,对全国的学位工作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学位授予单位的三级管理。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由全国著名的专家、学者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成员由国务院任免。学位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全国学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协调国务院有关部委做好学位工作;审定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领导全国各级学位授予工作以及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工作等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按照不同学科设立学科评议组,由国内各学科中学术水平高、具有指导博士研究生经验的学者、专家组成,一般任期四年。学科评议组主要承担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研究确定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对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等学术性工作。最新一届学科评议组成员共计750人,按学科分为70个评议组进行工作。

1991年以来,江苏、四川、上海、陕西、湖北、广东、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福建、湖南、安徽、广西、云南、山西、甘肃、重庆、青海、内蒙古、江西、河北、河南等二十六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先后建立省级学位委员会,担负对本地区内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进行管理、质量监督,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新增硕士点进行审批,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等多项统筹管理职能。

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没有成立学位委员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由其相应的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成立由本单位专家、学者组成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学位工作。

(二)中国学位的分级、标准和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中国学位的分级与高等教育的不同阶段相联系,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这与很多国家是一致的。

1.学士学位:在内地,大学前教育累计12年,即小学6年,初中和高中各3年。高中毕业生经国家统一考试,进入高等院校学习。高等院校本科学制一般为4年,少数工科院校的少数专业为5年,医学院校一般为5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同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他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高等院校本科生,可被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2.硕士学位:学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力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2.5~3年,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学科上确已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可被授予硕士学位。

由于中国学位制度建立时间不长,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学科中的教学科研工作很大程度上要由硕士来承担,因此,在建立学位制度之初,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硕士学位是中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独立的学位。攻读硕士学位者不仅要学习学位课程,还要从事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与一些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过渡学位的做法相比,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制较长、学术水平要求较高。

3.博士学位:硕士学位获得者或同等学历者,经考试进入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学习3年,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表明他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可被授予博士学位。

硕士、博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三)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目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国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科门类授予。1983年、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分别决定增设"军事学"、"管理学"门类。目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为12个。

为了对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实施宏观调控和有效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和颁布了《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该目录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审核学位授权资格时划分专业范围的依据。同时,学位授予单位也按目录中各专业归属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位。培养研究生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参照此目录拟订培养研究生的规划,进行招生和培养工作。目录由三个层次的内容构成:第一层,学科门类,即学科类别;第二层,一级学科,在一个学科门类下包含若干一级学科;第三层,二级学科,一般地,在一个一级学科下设若干二级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二级学科范围内制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标准。

经过最近一次的修订,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较原先有了较大的调整,一级学科得到进一步的理顺和规范,由原来的72个增加到88个;二级学科由原来的654种调整为382种。这次学科、专业目录的调整和拓宽,标志着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告别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过窄的专业教育的格局,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培养全面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四)学位授权审核制度

依据学位条例,内地任何单位要在某一学科专业授予学位必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并取得授权。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81年2月颁布的《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是审定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是否具备授予单位条件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各级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在教师队伍、课程设置、科研条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学位授权资格的审定,必须依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既对学位授予单位整体条件进行审核,又对授权学科、专业进行审核。《学位条例》实施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进行了7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学位授权审核由国家统一部署。严格的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建设,推动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高等学校及其学科、专业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权须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后,由学校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组织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省级学位委员会审批。

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及其学科、专业是否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一般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复核,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为使我国学位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迈出了较大的步伐,主动适应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注意调整授权学科、专业的结构和硕士授权学科、专业合理的地区布局,按需授权,适当增加国家急需发展的学科,特别是直接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学科、新兴、边缘学科和高技术学科,同时兼顾一些当代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骨干队伍建设的需要。从1995年开始,逐步实行新的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博士点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审核和批准;硕士点由地方、部门或学位授予单位根据统一规定的办法组织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单位在自行审核招收培养博士生计划的同时,遴选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在一定的学科范围内和一定的总量控制下,硕士点审批权也下放给成立了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省市和一部分条件较好的高等学校。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改革,发挥了有关部门在学位授权审核中的作用,扩大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为适应现代科学技术交叉融合、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以及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从1996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一级学科选优评估,在有条件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确定在部分学术水平高、整体力量强、培养研究生质量好的一级学科范围内招收培养研究生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其博士、硕士学位授权范围由原来的若干二级学科点扩大到一级学科,成为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目前已有134个单位(其中高等学校103所)在部分一级学科获准开展按一级学科行使学位授予权的工作。这一工作的开展,必将进一步有利于扩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办学自主权,促进其合理配置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科建设,造就出具有较宽知识面和较强适应能力的高水平科学技术人才。

(五)专业学位

为了拓展人才培养的类型和规格,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从1990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先后批准设置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MBA)、建筑学专业学位(建筑学学士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临床医学硕士和临床医学博士、行政管理硕士专业学位、兽医专业学位、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等专业学位。专业学位的设置,是我国学位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改变了我国学位类型、规格单一的状况,推动了复合型、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工作,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学位制度。经过多年的试点和发展,专业学位教育正在成为高层次专业人才成长的重要途径。

(六)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为了促进各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经济、教育、科技和社会发展,我国从1985年开始,为未能接受研究生教育、但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开辟了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渠道。有关办法经过不断修订、补充和完善,到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必须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已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的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从1995年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要求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课程水平考试。从1999年开始,还将在部分学科组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主管部门还要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保证同等学力人员通过这一渠道取得的硕士、博士学位与应届毕业研究生取得的学位一样,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这一制度的建立,符合国家鼓励公民多渠道自学成才的一贯方针,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在职人员钻研业务、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

(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制度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是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因此,保证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是极其重要的。我们始终强调"质量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生命线",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一是树立全面质量观,强调德、智、体全面发展;二是抓好从招生、培养、管理到授予学位的各个环节,把好质量关;三是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监督和保证机制,加大检查评估力度,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不能保证培养质量的学科、专业或授予单位,视其情况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责其改进"、"暂停招生"、"暂停授权"、"撤销授权"等处理;四是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维护中国学位的声誉。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开始,就在哲学、经济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学科门类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了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试点。近年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的方式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评估工作的法规、制度和办法正在逐步建立、改进和完善。为了转变政府职能,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的组织和实施工作逐步由事业性机构来承担,1994年,成立了"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所"。1996年,包括由原国家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组织实施以及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对一些有代表性学科的博士点、硕士点进行了质量检查和评估;1997年,结合新专业目录的实施,对全国前四批的1718个博士点和3814个硕士点进行了合格评估,分别占全国博士点总数的66%、硕士点总数的40%。

对硕士、博士点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导师和学术队伍的有关情况、科研水平、教学培养质量、管理水平、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水平等等。评估工作的步骤一般分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自评;聘请专家组对受评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同行专家评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学科评议组对检查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授权组织评估工作的部门公布检查评估结果。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促进了学位授权点的建设,提高了研究生教育水平和学位授予单位的管理水平,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八)学位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根据学位条例规定,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其名誉博士学位。1989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到目前为止,共审批授予了80位境外人士名誉博士学位。名誉博士的授予促进了我国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工作的国际或地区交流与合作,对我国的涉外工作以及教育事业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建立与发展同世界各国在学位工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稳步推进国家与地区间的学历、文凭和学位的相互承认工作。1983年12月16日,亚太地区有关国家在泰国缔结了《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地区公约》。到目前为止,经各国政府批准,已有12个国家成为这一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是缔约国之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公约的国家级执行机构。此外,中国还和12个国家签订了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和学位的双边协议。

为了更好地促进高等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还在内地相对薄弱的一些学科,批准了一批与境外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通过合作办学,我们不仅培养了一批社会急需人才,还引进了一批先进的教材,锻炼和培养了我们的师资,借鉴了境外一些好的办学模式和管理经验,提高了内地高校的办学水平。

[编辑]

美国大学的学位制度介绍

美国目前实行准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分别代表本科和研究生两大类教育4级不同的学术水平,

1.准学士学位

完成中学教育后进入4年制高等院校修完前两年课程,或只在2年制的初级、技术或社区学院修完全部文理科课程的学生可得准文学士或准理学士学位,修完相应的职业、技术课程则可得准应用文学士或准应用理学士学位;2年制学院的若干课程有时用1年或不到1年时间便可修完,所得的是资格证书而不是学位,准学土学位有助于谋职就业,但其课程偏重职业性,学术水准不高,因此美国高等教育传统的“第一学位”通常指的还是学士学位;不过近年来2年制学院蓬勃发展,准学士学位也逐渐登堂人室,成为本科教育的基本学位。

2.学士学位

中学毕业取得文凭后,成功地在学院或大学完成4年学业,便可得学士学位,文理科学士学位课程通常为4年,每学年两个学期,但目前亦有不少院校实行3学年制或3学期(秋季、春季和夏季)制。

美国习惯上对学习语言、文学及其他人文学、历史和艺术的学生授予文学士学位,对学习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生授予理学士学位;此外,专业学院还设置各种专业学位,因为文学士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学位,所以某些院校除了授予学习自然科学及工程和应用科学的学生理学士学位外,其余一概授予文学士学位;这种现象目前已有所改变。

学士学位课程头两年通常为广泛的基础学科,包括一些必修科目,如英语写作、外语、文学、社会科学和理科的某些学科,后两年主要攻读专业课程,学生要选择一门主修科目和2门副修科目;教学实行学分制;在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的院校,每学期15周内,每周有1小时讲授或2-3小时的实习作业就算一学分,4年内修满120学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一般每学期同时选修4-5门课程。

一些院校允许学生在大学三、四年级时就进入专业学院学习,这在法学院、医学院和工程学院尤为普遍,这些学生也许要花5年以上的时间来取得他们的学士学位,不过他们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一部分在时间上是重叠的。

3.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在美国600个以上授予此种学位的院校、甚至在这些院校不同的系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有的院校,学生在校学毕5年便可获此学位;而在另一些院校学生须通过资格考试,提交学位论文,还须选修一门外语;有时它是修完2年制专业课程的学位,如工商管理专业;或3年制的研究课程,如美术专业。它还可以是第二级专业学位,如在药理学和建筑学专业。

一些院校把硕土学位视为一种研究学位,而另一些院校则视之为通向博士学位的中间阶梯,具有考查性质,学生们往往绕过硕士学位这一级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在一些院校、特别是一些名牌院校硕士学位被用来抚慰那些不够攻读博士学位条件的学生。

硕土学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文理科硕土和专业硕士,文理科硕士包括文科硕士和理科硕士,由于各校对学位用法不同,两者有时较难区分,文理科硕士学位一般要求修24-30学分的研究生课程,其中大部分为本专业领域的课程。一定限额的研究生课程学分还可以从别的学校转来,修业年限最短一年,一般2-3年,最长5年左右,各院校亦有不少出入。

专业硕士学位的定义比较明确,在学位头衔前注明所学专业;其课程设置较紧凑,管理较严格,声誉也较高,如工商管理、工程、美术等专业硕土学位,由于许多州的教育当局把硕土学位规定为中学教师执教和晋升的先决条件,硕士学位与教育专业的关系日益密切,近年来半数左右的硕土学位被授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专业的硕士学位通常为教育学硕士学位,目前一些院校中教育学文科硕士的数量激增,此种专业学位主要授予那些准备从事中等教育的文科学生,他们既无须专修教育学,也无须提交学位论文,但须有在学校授课的实践。教育专业的需要大大加重了各高校研究生院的负担。降低入学标准和粗制滥造的现象也不时出现,致使整个硕土学位的声誉有所下降。

4.博士学位

博士学位是美国高等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众多领域该学位的获得者不管专攻何种学科,均被称作哲学博士;哲学博士学位强调学术研究的能力,有别于侧重应用领域的专业博士学位。

对博士学位的要求各院校均有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首先,学生通常须修2年的专业课程,在此期间学生不仅增加对所学专业的全面了解,同时也接触并初步掌握学术研究的方法;一些院校的研究生计划要求博士学位候选人首先取得硕土学位,而另一些则允许他们直接攻读博士学位。

博土学位研究生计划强调对作为研究工具和反映一般文化修养水准的外语的掌握,学生通常必须选修法语、德语和俄语3门外语中的2门,近年来东方语言如汉语也被列入必修外语中的一种选择;有的院校已对必修2门外语的要求作了某些修改,如只对学生是否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进行更严格的考试,或以专业课程(如让经济系学生加选数学或统计学课程)来取代一门外语。

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生除完成全部课程并达到规定的外语要求外,还必须通过一组专业领域的综合性考试,这组考试或笔试,或口试,或两者兼而有之;学生的考试成绩由本专业的教授委员会(或本系的全体教师)来审核,以确定该生是否具有撰写博士论文的充分条件;学生直到通过此种综合性考试才正式取得博士候选人资格,所以该考试又被称为资格考试,通过资格考试后博士候选人通常还要向教授委员会作一次开题报告,以取得委员会对博士论文选题的认可。

攻读博士学位的最后阶段主要是撰写博士论文,早些时候,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对知识和专业领域有重大和创造性的贡献,而现在则强调其训练全面学术研究能力的价值;博土论文也许在一年之内便可完成,也许需要花数年之久,这要视各校的标准、选题的难易、博士候选人的勤勉程度和功力深浅等多种因素而定;许多学生在通过博士资格考试后找到一份全日制工作,因此可用来撰写博士论文的时间便大为减少,美国院校通常规定,攻读哲学博士学位的年限对全日制学生而言不得超过3-4年,但实际上往往超出这一年限;一般来说,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领域攻读博士学位,与理工科相比,所需时间要长,但成功率却要低。

在绝大多数院校,学生在完成博士论文并符合其他有关条件后,还要经过一场最后的考试;这场考试通常为口试,考题限于博士论文的内容及相关专业领域,未来的博士要对其论文的价值、论点和依据作公开的答辩,校方就此种答辩预先在全校或大或小的范围内张榜通告,任何有兴趣者均可参加旁听,其他博士学位如教育学博士学位或科学博士学位的取得过程与哲学博士学位大同小异。

美国大学一度曾对博士论文有出版要求,但由于印刷费用的上涨及博士论文数量的激增,这一规定已时过境迁,现在的博士论文通常被制成缩微胶片加以保存,或由作者抽出其中的某些部分在专业杂志上发表。

美国的专业学位(如法律和医学等专业领域的学位),反映的是高层次的职业水准而非学术水准;举例而言,医学博士是专业学位,授予那些符合当医生条件的学生,而医学哲学博士学位则是一种研究学位,是对获得者全面科研能力的承认;换言之,前者胜任行医看病,后者则胜任科研带教。

一项专业的全部课程通常包括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实际应用两大类,为了进入专业学院学习,申请者必须完成某些本科课程。医学院通常要求学生修完侧重生物学和化学的医预料课程,法学院要求学生有相当扎实的社会科学基础,工程学院则通常要求学生首先取得工程学学士学位;专业课程长短不一;医学博士的训练通常要求3-4年本科教育和4年医学院专业教育;医学院毕业生必须当一年实习医生并通过开业执照考试才能开业行医,如果该生要想成为专科医生还需再做几年实习医生;神学士学位通常要求4年本科和3年神学院专业教育,法学士学位一般也要求4年本科和3年法学院专业教育;在社会工作、图书馆学和工商管理等专业,硕士学位已普遍被视为符合专业条件的标志。

美国的博士后职位,不是博士学位后的一级学位,而是对博士学位的一种补充,它是为取得博士学位者在一定的科研机构继续从事研究工作而设置的一种过渡性职位,博士后教育无严格的教学结构和形式,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某处完成一个阶段的研究后,即转到适合自己工作的地方就职或到另一处继续进行博土后研究,对他们不授予学位;按照专业水平不同,博士后人员又分为3个等级:取得博士学位后最初两年为初级博士后人员;3-5年为中级博士后人员;5年以上为高级博士后人员;博士后教育有助于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工作的开展,也作为缓冲,减轻了博士毕业后寻找正式工作的压力,目前博士后教育已经成为美国高等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编辑]

参考文献

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教师法治教育读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美国大学的学位制度介绍.21CN.2010-12-8

来自"https://wiki.mbalib.com/wiki/%E5%AD%A6%E4%BD%8D%E5%88%B6%E5%BA%A6"

上一篇: 法制日报:法治应成为国学教育重要内容
下一篇: 学习强国最新版

为您推荐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