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学位
学位 (Degrees, Academic Degrees): 授予个人的一种学术称号或学术性荣誉称号,表示其受教育的程度或在某一学科领域里已经达到的水平,或是表彰其在某一领域中所做出的杰出贡献。由具备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或国家授权的其它学术机构、审定机构授予。学位称号终身享有。
二、学位制度
学位制度 (Academic Degrees System):国家或高等学校为授予学位和保证授予学位的质量以及对学位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所制定的有关法令、规程或办法的总称。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志了新中国学位制度的正式诞生。
三、学位等级
学位等级(Academic Degree Grades):对学位划分的层次。为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水平的差异,对学位划分等级,形成学位层次,以不同的学术称号授予学位。不同国家文化传统和授予学位历史的不同,对学位等级的划分也不同。目前多数国家将学位划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1.学士学位 (Bachelor’s Degree):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各国通常按照本国的规定或惯例,由高等学校授予不同学科门类的学士,例如文学士、理学士等。我国学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13个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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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硕士学位 (Master’s Degree):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初级学位。硕士学位以大学本科教育和学士学位为基础,分为学术性硕士学位和专业(或职业)硕士两种类型。硕士学位是中国三级学位中的第二级学位。我国硕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13个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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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博士学位 (Doctor’s Degree):学位等级的名称。世界多数国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最高等级学位。博士学位是中国三级学位中的最高级学位。我国博士学位分为学术型博士学位和职业型博士学位。我国博士学位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及艺术学等13个学科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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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学位
第二学士学位(The Second Bachelor’s Degree):学位等级的名称。第二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是:已修完一个学科门类中某专业的本科课程,准予毕业并获得该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再攻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中的某本科专业(根据国家需要,也允许选择同一学科门类中的另一本科专业),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准予毕业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二年。
名誉博士学位(Honorary Doctoral Degree):世界多数国家通行授予的一种名誉性学术称号。在授予的对象和条件上,各国要求不一,但一般都称名誉博士学位。我国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目的在于表彰国内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在学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领域,以及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事业中的突出贡献。中国从1983年起,开始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
1.学术学位(Academic Degree):亦称“科学学位(Scientific Degree)”。按授予学位的学术要求的性质和特点划分出的一种学位类型。授予学术学位的学术要求一般侧重于理论和学术研究方面,如:具有进行创造性学术活动和较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门学科上掌握扎实广博的理论知识等。哲学学位是欧美一些国家学术学位的主要称谓。
2. 专业学位 (Professional Degrees):学位类型之一。亦称职业学位,是区别于学术性学位的另一种类型的学位。专业学位教育的任务,是根据社会特定职业或岗位的需要,培养适应这些职业或岗位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性、复合型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其目的是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并适应特定行业或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处于同一层次,培养规格各有侧重,在培养目标上有明显差异。学术型学位按学科设立,其以学术研究为导向,偏重理论和研究,培养大学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而专业学位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专业学位教育的突出特点是学术型与职业性紧密结合,获得专业学位的人,主要不是从事学术研究,而是从事具有明显职业背景的工作,如工程师、医师、教师、律师、会计师等。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在培养目标上各自有明确的定位,因此,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授予学位的标准和要求等方面均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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