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发〔2013〕9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保证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的招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相关二级培养单位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拟订有关专业的招生简章,经研究生院审查后,在官方网站予以发布。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生的招生规模由研究生院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
考生须符合当年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考生报名采用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全国统一报名网站为“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
现场确认由所在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定考点负责办理。
第三条初试的组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初试成绩由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条研究生院根据考生成绩拟定复试分数线,报送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研究生院负责复试安排等通知的发布以及复试工作的统一组织和协调;相关二级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院工作安排,负责复试的具体组织实施。
考生复试报到时,相关二级培养单位负责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报研究生院复核。
第五条研究生院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含复试)、工作业绩以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提供的有关报考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确保质量。
第六条录取结果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查批准,由研究生院对外公布。研究生院负责向学校上级部门报送拟录取考生数据和录取工作总结。
第七条研究生院负责制作录取通知书。相关二级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安排,拟订新生入学报到须知,经研究生院审查同意后,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新生。
第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办法》有关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