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50年代开始,就试图建立学位制。1954年至1957年,国务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等11个文件。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草案)》等文件。1965年7月,高等教育部拟订了《关于授予外国留学生学位试行办法》。这些文件均因“左”的指导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发生未能实行。
学位是反映高等教育各个阶段所达到的不同学术水平的称号,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学位制度的建立,是发展中国科学和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对培养、选拔科学专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1976年后,中央决定再次建立学位制度。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教育部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联合组织的学位小组,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该条例经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讨论和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审议修改,于1980年2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五届人大常委会13次会议讨论通过,从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中国从此有了自己的学位制度。随后,国务院建立学位委员会,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两个文件。规定中国设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大学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可授予硕士、硕士研究生继续攻读博士学位,毕业后可授予博士。
1981年2月27日,国务院向有关部委、高等学校和科研机关发出通知,开始确定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1年11月3日,国务院批准首批授予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名单。此后,各学位授予单位筹建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条例的要求,分别对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进行课程考试、答辩论文,开展了学位评定工作。
学位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从1986年起,又建立了第二学士学位制度。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和实施办法。经过十多年的努力,中国已建立起一批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并形成了一个包括文、理、工、农、医以及军事等各学科在内的、门类齐全的学位授权体系。
到1998年底,中国约有460万名本科毕业生被授予学士学位,近43万人被授予硕士学位;4.3万人被授予博士学位。全国共设置有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门类12,一级学科88个,二级学科382个。
截至1998年,经学者、专家的7次审核,中国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583所;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单位685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450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8525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7090个;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323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236个;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1786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1404个;一级学科授权博士、硕士学科专业点391个,其中普通高等学校335个;博士生指导教师1万余人,博士后流动站449个。截至1999年6月,博士后流动站增加到798个。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到1999年4月,共授予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和著名的政治家、社会活动家79人名誉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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