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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下省(门下省的职能)

门下省(门下省的职能)术语表达门下省(门下省的职能)三省六部制:隋唐初的中央机构设置。三省六部制的特点是三省之间既相互制衡,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中书省出令后,门下省对此政令进行审覆,最后由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下设六部,吏(负责考核任免官吏)、礼(负责祭祀、科举)、兵(负责军事)、刑(负责司法)、户(负责财政和户籍)、工(负责工程建设)。口语理解:三省六

术语表达

门下省(门下省的职能)

门下省(门下省的职能)

三省六部制:隋唐初的中央机构设置。三省六部制的特点是三省之间既相互制衡,又互为补充,分工明确。中书省出令后,门下省对此政令进行审覆,最后由尚书省执行,尚书省下设六部,吏(负责考核任免官吏)、礼(负责祭祀、科举)、兵(负责军事)、刑(负责司法)、户(负责财政和户籍)、工(负责工程建设)。

口语理解:

三省六部制:由于秦汉时期,丞相多为一人,容易出现丞相专权的现象,隋唐为改变这种状况发展三省六部制,增加丞相人数,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长官都是丞相,利用这种方式加强皇权。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三省分工明确,中书省负责决策(商定某件事情应该怎样办),皇帝审阅同意后,门下省负责审议(评审中书省的决策是否合理,措施是否得当),若同意中书省的意见,则向皇帝请旨,皇帝同意后,下发旨意到尚书省,负责具体执行事宜。这种决策方式,即有利于加强皇权,又减少决策的重大失误。

学者观点:

陈满光:尚书之名始于秦代。“秦平时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谓之尚书。尚犹主”。主是主管之意,可见秦时的尚书是皇帝身边负责出纳书的官吏。

中书省的出现以及对于尚书省的分权是随着尚书省权力过重而开始的,分权是封建专制君主为了防止臣下擅权而采取的措施,说到底,三省分权互相牵制就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变化展开的。

两晋南朝之际,中书省权利渐重,以致“势倾天下”,这种局势当然为封建君主所不愿。于是,另一种与中书抗衡的组织-门下省又出现并逐步扩张,与中书分权了。

六部起源于两汉尚书署的分曹理事。由汉以后各朝尚书分曹掌管政务,逐步演变到两晋南北朝六曹掌事,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六部的酝酿和形成过程。尚书各曹的首长为各曹尚书。到了隋代,尚书个曹正式定名为六部以后。六部便正式代替九卿原来政务官的地位了。因此三省制度形成的过程,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集权不断加强的过程。

杨友庭:中书省负责审理、陈奏来自各方的表章奏疏,就军国大事、重要的官吏任免,为皇帝起草并宣行诏令。长官中书令二人,正三品;下有侍郎二人,正四品;舍人六人,正五品上;还有又散骑常侍、右拾遗等职。门下省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令和签署章奏,如有不当者,则驳回奏还。长官侍中二人,正三品;下有侍郎二人,正四品上;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还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等职;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各项政令。长官尚书令一人,正二品。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二品;下有左右丞各一人等职。三省长官就是宰相,他们讨论议事的地方称为政事堂。政事堂是三省长官议事决策的地方。三省虽各有职能,但其实中书门下是合为一体的,三省长官总是先于政事堂讨论商议,议定然后奏闻,取旨制诏宣行,所以才会有“同中书门下”之称。

韩国磐:南北朝时尚书、中书侍中三者的情况,无论从机构组织上,无论从职掌分工上,都为隋唐时的三省六部制准备好了条件。从机构组织上来说,尚书有台、省。至梁陈及北齐都一律称省。尚书、中书本为处理文书奏章的地位低下的事务官,侍中则多为天子的弄臣,但后来却发展成为执掌朝政的宰相。

三省六部制的演变由以下问题:

①这确实是由小的事务官发展成为大的政务官,由皇帝的弄臣宠臣,发展成为枢机决策的大臣,由内廷侍从发展成为朝堂的执政大臣,像这样的情况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②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由于宰相权重,皇帝欲分宰相之权。

③封建王朝中总有经常的工作任务,必须由某一机构和职官来执行,如封建中央的决策和执行的工作是经常的,而主持这一工作的机构和职官却是变动不居的。如机要决策工作经常有。因此,职官机构的设置和人才的任用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④从尚书、中书、侍中演变为三省六部制的过程中,也积累了选用官吏的经验。唐朝选官有身、言、书、判四个标准可能是由此总结而来。

刘曼春:唐代三省制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唐代三省是秦汉以来,中央官制发展的结果,是君权与相权矛盾斗争的结果。唐代中央最高机关为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掌军国政令,取旨。凡制、册、诏、牒,大政方针,都先由中书省议定。门下省,掌封驳,出纳诏令。审查中书省所作的决定,若不妥,可驳回复奏。国务(国家重大事务)与中书总参(协同商议)。尚书省,是行政机关,执行前两省的决定。

三省长官相当于秦汉的丞相,但分其职权为三,这样既可以避免权臣操持国政,又可集中统治集团中各方面的意见。唐代三省制,三省各尽所职,又相互制约,总于皇帝。这一制度,既维持了皇权至上,又发挥了国家政权机构的职能,进统治集团内部有一个较正常的君臣关系。

唐三省是国家权力中心,皇帝在维护中央集权,维护皇权的前提下,不断分宰相之权,以便控制,又注意发挥宰相的作用,发挥三省的作用。但当时封建帝国君主政体下,中央政权寄托于于皇帝一身,制度的废立由皇帝决定,三省的作用是有限度的。

罗永生:所谓“百司商量,宰相筹画,于事稳便,方可奏行”,成为贞观君臣处理朝政国事的指导思想,太宗先让臣僚商量政事,提出意见,经宰相筹划统一,做出适当的决定,然后奏行批准颁行。三省长官既为唐初的当然宰相,在这种统治思想的推动下,贞观年间“三省之长共议国政”很快便成为一种固定的制度。这便是政事堂群相议政制度的建立。政事堂本为宰相商讨议决政务的最高会议,议决后,上奏取旨批许,下颁执行。而政事堂内出划草拟诏敕之权在中书,自使中书令的地位日显见重。又因讨论的政务己由包括侍中在内的宰相们所议定,则门下封驳的职责日趋轻简。因而政事堂内的决策重心,也就偏于主出诏书的中书令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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