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近日指出,简政放权是正确地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我们要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不难发现,“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其实与法谚“法无禁止即自由”、“法无授权即禁止”有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它们都旨在强调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防止公权力的无限扩张。就改革而言,李克强总理更侧重于政府、市场关系谈论这两句话。市场主体进而是具体的权利主体,相应地对作为市场管理方的政府作出一定的约束,并衡量某个市场行为可不可以,政府能不能出手“干预”。市场活动的唯一的界限,就是法律。
当然,还有更多的场合出现“法无禁止即可为”这句话。很多时候,“法无禁止即可为”变成绿灯,为很多事放行。为市场松绑的同时,却认为市场可以调节一切;以法律调节权利关系的同时,却认为不违反法律就凡事可为。这样的思想认识,在今天并不罕见。
表面上看,“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以法律、法规为权利行使的边界,不违法的行为就没有惩处。反过来说,法律允许做的,乃至法律没有做规定的“留白”,都是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决定的部分。但超出法律的角度呢?很多时候,文化、习俗无形之中规范着人的言行,舆论、道义约束着人的言行,一个人可以做法律禁止之外的任何事情,但不代表没有法律之外的代价,譬如受到谴责,丢弃名声。我们这个社会,很多时候却不是法律禁止太少,而是社会规范的失守现象太严重。
法律是不是对市场行为,乃至社会行为唯一的约束力呢?显然不是。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它只是所有调整手段中的一种。必须承认,从过去到现在,人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文明演进的一个重要标志,是以法律为主要调整手段的法治社会的建立,它让大多数人能够生活在一个稳定有序的环境之中。我们甚至将法治程度作为某个侧面,去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但在另一方面,包括伦理道德、习惯规则、行业自律在内的法外规范,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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