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创新创业已经成为时代的主题和国家的战略决策。大学生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主力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水平和成效,不仅关乎高等教育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更关乎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教育、医疗、制造、能源、服务、农业等领域的融合创新,发展壮大新兴业态,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互联网+”时代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模式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一个重要策略。
“互联网+”创新创业机遇
实施“互联网+”行动是顺应新一轮技术革命和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要求的重大举措,将加速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和渗透,对于推进工业化与信息化深度融合、实现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历史经验表明,每一次新技术体系的推广渗透和技术经济范式的转换都会伴随各种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大量涌现,产生各种新的投资消费需求,为创新创业提供巨大的成长空间。
01
“互联网+”有利于传统产业改造,通过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手段,促进工业互联网发展,实现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互联网+”可为产业升级提供技术上的支持和思维上的革新,在产业结构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巨大作用。为了避免中国经济出现“硬着陆”,必须以“双引擎”驱动经济发展:一是要打造新引擎,要通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民智民力;二是要改造传统引擎,特别是用信息化改造传统产业,使传统增长点焕发新活力。
02
“互联网+”有利于催生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打造稳定中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互联网+”在发展新业态及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互联网与制造业、生活服务业及农业等领域的联系日益紧密,各产业间的深度融合导致更多新业态的出现。“互联网+”加速了产业间的融合,经济潜力巨大。同时,“互联网+”有助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03
“互联网+”有利于促进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变革,使产品及服务更加贴近用户。
随着消费互联网的建设发展,现有的消费习惯与消费方式逐渐发生改变,网上消费已成为新的潮流。贴近用户是促进商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发生变革的重要动力。
在生产环节,“互联网+”使生产者得以直接与消费者进行衔接,生产方式逐渐由大规模、单一品种的刚性生产向小规模、个性化定制的柔性生产转变。在流通环节,“互联网+”通过构建扁平化的营销渠道结构等,简化流通环节,降低交易时间及成本。在消费环节,“互联网+”使得消费模式发生颠覆性变革。
04
“互联网+”有利于促进商业模式的革新,通过平台模式的发展和平台效应的发挥,实现资源要素的跨界整合与效率提升。
平台模式与平台经济是“互联网+”的重要特征。“互联网+”时代催生一系列新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平台、众筹平台及在线教育平台等屡见不鲜。与传统商业模式不同,基于互联网的平台型商业模式有利于集聚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群体与生产者群体,促进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发挥。通过这种创新商业模式,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资源要素的跨界整合与合理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互联网+”也带动公司治理模式变革,推进企业边界模糊化、层级扁平化,实现企业运行效率的提升。
05
“互联网+”有利于个人思维模式的变革,通过树立新的互联网思维理念,带动和推进中国社会更深层次的变革。
“互联网+”有助于推动个人思维模式的变革。当今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一种全民共知、共享及共赢的生活方式,个人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将更多地把互联网纳入其中,思维模式也会因此发生变化。相比传统的思维模式,融入了互联网基因的个人思维模式将更好地帮助个体释放潜能、实现个体发展。
06
“互联网+”有利于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创建更公平的创业环境、扩大创业投资的范围,促进创业浪潮发展,使我国迈向创业型经济。“互联网+”时代为创业提供更为良好的条件,包括更公平的创业环境、更开放的创业空间、更低的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及更活跃的风投资本等。
①“互联网+”时代的创业环境更公平。互联网平等赋予每个人获取信息、交流沟通、言论表达、交易等能力和机会,创业环境相对透明公平,且互联网创业以创业者能力为导向,行业竞争更加良性。
②“互联网+”时代的创业产业链广阔,衍生性强,与传统产业相比有广阔的合作空间。
③“互联网+”具有轻资产特征,大大减少了该领域创新创业的初期投入,互联网创业者只要有创新性项目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去寻找人才、资金等,大幅降低创业成本。
④“互联网+”时代以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在内的股权投资更加活跃,创业、创新与创投的“铁三角”联系更为紧密。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具有筛选发现、产业培育、风险分散等功能,对互联网创新创业有重要意义。
“互联网+”创新创业挑战
01
创新创业实践中的误区与偏差
首先,很多创业者,特别是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创业者,对“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残酷性往往没有充分认识和准备。事实上,创业公司存续期短、成功率偏低历来都是无法回避的现实。从欧美调查数据来看,50%以上的创业公司存活时间不足5年。“互联网+”虽然降低了创新创业门槛,但比起传统的创新创业更具残酷性。根植于移动互联网之上的各种新业态、新模式,其网络特性带来的先发优势和用户黏性,更容易形成行业垄断(或寡头垄断)局面。在细分领域中,经常出现行业第一和第二之间的竞争进入胶着和白热化后,行业第三应声倒下的案例。据估算,中国70%的大学生创业都集中在互联网外卖上,模式单一、趋同。在“饿了么”“生活半径”“百度外卖”已经占据大部分市场的情况下,此类“互联网+”创业既没有新意,也很难有太大的生存概率。如果任由类似的盲目创业现象蔓延,可能会造成大量创新创业资源的浪费。
其次,创业者过分追求“互联网+”概念的炒作,追求形式上的创新,而忽略创新的本质,忽略了核心技术、产品质量、服务品质的提升。国内某智能手机公司(以下称“CZ 科技”),其创始人借助自身媒体从业经验,通过炒作博得了不少眼球,但其旗舰手机发布后15个月累计出货量不足30 万台。类似的概念噱头还有“××牛腩”“×××烧饼”等。相比之下,华为手机依托自身技术优势,厚积薄发,其旗舰手机Mate7 发布仅半年出货量便高达400 万台。
最后,传统行业的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对“互联网+”大潮的到来反应迟钝,尚未确立拥抱“互联网+”的积极心态。这在根本上源于传统行业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是旧技术体系下的既得利益群体;在新旧技术体系交替和技术经济范式转换过程中,基于(技术上的)路径依赖通常都会表现出一定惰性。具体体现为,因袭原有的信息化老路,对云计算、大数据等基础设施服务缺乏必要的了解和应用,也没有适应消费者作为主导的商业格局的转变。
02
基础性支撑条件有待改善
首先,与“互联网+”相关的基础设施发展滞后。与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发达经济体持续进步相比,中国宽带建设、网速等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城乡、中西部的“数字鸿沟”,严重制约“互联网+”创新创业的发展。根据美国最大的CDN服务商Akamai 发布的“2014 年第三季度全球网速排行榜”,中国平均网速不足4Mbit/s,全球排名第93 位;而美国康奈尔大学、欧洲工商管理学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共同编制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Global Innovation Index,GII)”显示,中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分项在全球143 个经济体中排名第73 位。
其次,现行教育体系与创新创业现实需求存在较大脱节,人力资本积累难以满足创新创业,特别是“互联网+”创新创业的需要;突出表现在高等教育质量及职业技术教育方面。2014 年GII 排名中,中国在高等教育分项上的排名仅为第115 位。对于“互联网+”之类的新兴事物,现行教育体系远未建立起系统的人才培养机制。
然后,资本市场发展极不健康,难以满足创新创业的融资需求。中国的资本市场发展也接近30 年,总市值规模一度超过60 万亿。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资本市场满足融资需求的核心功能并未有效发挥,反而沦为投机炒作的工具;这在2015 年6月之前的“疯牛”及此后的“股灾”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最后,核心技术与欧美国家仍存在较大差距。“互联网+”虽然降低了创新创业门槛,但新业态、新模式的成长和发展最终需要依靠核心技术为根本支撑。近年来,中国在技术创新方面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在很多领域的核心技术上,与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仍然存在较大差距。以物联网核心关键技术为例,RFID 标签、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答装置、发射接收器等,美日韩排名前三位,核心优势明显。而中国对物联网的研发主要集中在拓展物联网的实际应用层面,对核心关键技术的积累与国外巨头存在10 年左右的差距。从实地调研访谈了解的情况来看,即便是华为、中兴等以创新能力突出著称的领军企业,依然存在无法掌握核心技术的情况。
03
行业标准与规制监管相对滞后
一方面,行业标准的缺失和滞后在短期内往往容易引起混乱。行业标准的出台通常都滞后于行业发展;对于“互联网+”衍生出的新业态、新模式更是如此。特别是那些以个人体验为特征的服务业,如家政、理发、美容、汽车保养等社区生活服务,其行业标准的制定本身具有较大难度。在植入“互联网+”元素后,短暂但大面积的行业标准缺失或滞后,往往导致实际运行过程中乱象丛生。
另一方面,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规制和监管措施的滞后也会成为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的羁绊。例如,在2010 年前后,云计算服务还处于发展初期,根据当时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取得ISP 牌照才能经营互联网接入业务;而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 年即停办了ISP 牌照的发放,导致新创立的云计算服务企业无法申请该牌照,业务开展也受到制约。2014年以来,政府部门规制和监管滞后影响“互联网+”创新创业的情形更为突出;在互联网金融、电招租车等领域,都经历了类似的规制和监管困境。
本文摘编自叶明全 陈付龙主编《“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与实践》第一章,内容有删减。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与实践
叶明全 陈付龙主编
北京:科学出版社 2017.07
ISBN 978-7-03-053554-2
《“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与实践》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新精神,努力吸纳“互联网+”时代下创新创业实践的新成果,试图以“互联网+”视角对新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进行科学定位和准确把握。《“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基础与实践》根据“互联网+”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特色进行编写,内容包括以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与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相关知识及技能,“互联网+”企业营销平台以及以“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农业”、“互联网+交通”和“互联网+民生”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等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案例组成的案例库。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