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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优抚

什么是社会优抚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社会特殊对象所实行的优待抚恤。社会优抚主要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什么是社会优抚_社会保障学

一、什么是社会优抚

(一)社会优抚概念

社会优抚是国家以法定的形式,通过政府行为,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特殊人群及其家属实施的一种带有褒扬、优待、抚恤和安置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社会特殊对象所实行的优待抚恤。

社会优抚主要是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总称。社会优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对维持社会的稳定,保卫国家的安全,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优抚的内容

优抚制度可以分为优待制度和抚恤制度,这两项制度不仅确保了优抚对象一定的物质生活水平,而且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关怀和尊重。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做好优抚工作,政府还为优抚对象创办了各种社会福利机构。在优抚制度中,这项工作被称为优抚事业。

(1)优待制度是指国家、社会及公众依照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对烈属、因公殉职及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带病回乡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在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的工作制度。优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仅指对义务兵的家属的优待;广义的指国家、社会及公众对优抚对象广泛地关怀和照顾,包括对他们在治病、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经济补助、救济、贷款、生活品供应、邮政等方面给予优待。

(2)抚恤制度是国家对伤残军人和殉职、病故军人家属采取物质抚慰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抚恤制度主要包括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伤残抚恤指对按规定取得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身份的人给予物质照顾。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死亡抚恤是指向革命烈士、牺牲和病故军人、死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发放抚恤金。死亡抚恤包括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两种。一次性抚恤是指具有褒扬和社会补偿性质的社会津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范围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这里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家属。定期给付则是具有救助性质的国家补助,其对象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基本相同。

(3)优抚事业是指政府出面举办各种优抚事业,并开展抚恤优待活动。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举办伤残军人教养机构,安置伤残军人。伤残教养机构主要接受伤残军人以及服役期长且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军人,帮助他们料理生活,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轻便生产活动。

第二,政府设置复退军人疗养机构,医治患慢性病的复退伤残军人。复退军人疗养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退伍又仍患慢性病而需要长期住院疗养的军人、需长期住院治疗的患有后遗症的伤残军人的治疗,以治疗他们的慢性病或尽量使其症状有所好转。

第三,政府举办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医治患精神病的复退军人。政府举办复退军人精神病院,收容那些地方医院一时无力收容或无力住进地方病院的患有精神病的复退军人,以作为对军人的一种优待。

第四,政府举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养老院。政府举办为国捐躯军人家属养老院,使他们颐养天年,为他们养老送终,既能对捐躯军人家属进行优抚,又能安慰现役军人,鼓舞士气。

(三)社会优抚的特点

社会优抚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之处,是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它是针对社会特殊对象所实行的优待抚恤。社会优抚的基本特征是:

1.特殊性

社会优抚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由于社会优抚不是惠及每个社会成员,它只是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因此世界上的众多国家,都把社会优抚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保障。社会优抚的对象主要是军人及其家属,他们是为了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群体,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对他们实施保障,实质上就是对他们所作牺牲和贡献的补偿和褒扬。

2.优待性

社会优抚是对那些长期在国家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和社会作出过贡献,因而为他们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优惠待遇。这一群体在工作期间,有的负伤致残,有的积劳成疾,有的英勇献身,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国家、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全面、周到、细致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根据我国社会优抚政策的规定,对社会优抚对象的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水平;(2)为革命牺牲或致残的,国家定期给予带有补偿性质的抚恤金;(3)铁路、公路、民航及各种公共服务场所设立优待服务窗口等。

3.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项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我国社会优抚既强调物质优抚,又重视精神优抚。物质优抚是社会优抚的基本内容,主要向优抚对象提供基本生活的资金和服务设施。精神优抚包括褒扬革命烈士和拥军优属两部分。

4.褒扬性

社会优抚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措施,它不仅仅是为了解决优抚对象的种种物质需要和精神文化需要,对社会优抚对象实施各种社会优待、抚恤和安置措施,更是为了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职业和行为的褒奖、表彰和颂扬。社会优抚不仅具有保障的性质,还具有荣誉的性质。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优抚安置活动,在全社会宣传这些社会群体的特殊贡献和他们的高尚品德与牺牲精神,增加他们的荣誉感,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

(四)社会优抚的对象

世界各国的政治背景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对社会优抚对象的规定范围也有所不同。在社会优抚实际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还制定了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直接得到优抚的对象是:

(1)革命伤残人员。包括伤残军人、伤残民兵、伤残民警。

(2)复员退伍军人。复员军人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前参军的人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入伍的军事干部。退伍军人指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颁布以后应征入伍并经部队统一批准退伍的义务兵。

(3)革命烈士家属。指为革命事业牺牲并取得革命烈士称号人员的遗属。

(4)病故军人家属。指在各个时期病故的革命军人的遗属。

(5)现役军人家属。指现役军人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包括武装、边防、消防民警)的家属。

对家属的界定是指军人(包括非军人的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五)社会优抚事业的意义

1.社会优抚事业是国家稳定与发展的保证

优抚事业是和国家的军事活动紧密相连的,它的地位和作用与军队的地位和作用紧密相连。军人又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国家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将长期存在。只要有国家存在,就必然有军队存在。同样,要是军队存在并正常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优抚事业。我国军队的根本职能是:对外抵御侵略,巩固国防,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因此,支持军队建设,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做好优抚工作,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

2.优抚事业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措施

社会优抚制度与政治、法律一样,同属于上层建筑,是为社会经济基础服务的。国家通过优抚事业促进军队建设,可以使军队在保卫国家、维护和平、为社会经济建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社会优抚事业是鼓舞士气、振奋民族精神的重要环节

国家和社会通过优抚工作,可以鼓舞和调动军事人员的民族献身精神。同时,在群众性的优抚工作中,可以使军人的献身精神得到弘扬,使民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得到鼓舞。

4.社会优抚事业具有稳定社会的作用

社会优抚对象在生活上和工作上得不到合理有效的安排和必要保障时,必然会造成他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害,从而形成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优抚事业的实施,不但可以解决优抚对象的困难,而且可以解除正在服役者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服役,尽心尽力完成军队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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