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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与万州法院专题研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市二中法院与万州法院专题研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

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络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劳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2022年3月25日,市二中法院与万州法院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专题研讨,旨在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平台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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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现场

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新就业形态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也遭遇了不少现实难题,其中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问题焦点,劳动关系认定亟待规范。会议明确要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1个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渝人社部发〔2021〕38号)的指导要求,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承担相应责任。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外包等合作用工方式的,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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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三庭庭长杨超强调:

以发展新就业形态为抓手,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这既是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的需要,也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也为启动经济内循环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新就业形态与传统的工厂制下的单向“雇主-雇员”模式有着根本区别,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既有的法律关系,对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带来了重大挑战。人民法院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单位,深入摸排新业态劳动用工问题,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指导,推动开展集体协商,提升新业态行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质效,切实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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